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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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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摘要:根据秦汉简牍可知,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都是对秦制的继承。户赋是诸多赋税中的一个单独税目,而非一户内各项赋税的总称。“卿爵”在免纳田租、刍稾税的同时,却要缴纳户赋。户赋按户征收,刍稾税按田亩面积征收,均以征收饲草为主,主要供应本县之需,与口钱、算赋、田租等等在性质上截然不同。关键词:简牍/户赋/刍稾税/爵位汉代是否有以“户赋”命名的专项税目,由于史书记载过于简略,因此这一问题长期以来聚讼纷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出现了“户赋”这一名目,①并有具体的规定,这为解决“
2、户赋”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高敏先生认为,《二年律令》中的“户赋”是把按人头征收的口钱、算赋和按顷亩征收的刍稾税都改为按户征收的结果,并不是什么新税目②。张荣强先生对大意是说,爵位为卿及其以下的人要交纳户赋,每年分两次交纳,第一次在五月,每户出16钱;第二次在十月,每户出刍1石。“足其县用,余以人顷刍律人钱”,是说各县所收的刍足够当年需要即可,超出的部分折算成钱征收,折算的标准与“人顷刍律”相同。所谓“人顷刍律”,应该即指上面所引用的关于“顷刍稾”的两条律文。需要指出的是,卿爵以下的人所交纳的户赋
3、中虽然也有刍,但这与刍稾税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征收的根据不同,户赋是按户征收的,与所占有的田地多少无关,而刍稾税是根据土地面积征收的。其次,征收的标准不同,户赋每年交纳16钱和1石刍,按法定折算标准计算,总计每年交纳户赋31钱,各户所纳户赋总量是相同的;刍稾税是每顷3石刍和2石稾,按法定折算标准计算,每顷每年征收55钱,田多者多交,因此每户所交刍稾税的总量未必相同。第三,就拥有卿爵者而言,他们在与拥有更高爵位的人一样享受免征刍稾税的同时,还要与拥有更低爵位的人乃至无爵的庶人一样交纳户赋,虽然户
4、赋中也有刍,但户赋中的刍不能与刍稾税混为一谈。爵位与田租、刍稾税及户赋的关系,可以图示如下(表一):《二年律令》中没有发现有关爵位与口钱、算赋关系的规定,但可以肯定,上述几项赋税中不可能包含口钱和算赋,因为田租和刍稾税是按田亩面积征收的,而户赋的数额又太小,无法包含按人头征收的口钱和算赋。因此,把“户赋”看作是将口钱、算赋和刍稾税按户征收的结果或“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单从数额上说就存在太大差距。更何况刍稾主要用作牲畜的饲料,《二年律令》中已明确规定,不论刍稾还是户赋,都是“足其县用”,并不上
5、缴郡国或中央府库,这与口钱、算赋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二凤凰山汉简中的“户刍”与“田刍稾”事实上,除了张家山汉简之外,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中也保存了有关刍稾税和户赋的资料⑧: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其中的“户刍”就是《二年律令》规
6、定的按户所缴之刍,是户赋的一部分;而“田刍”就是《二年律令》规定的按顷缴纳的刍,是刍稾税的一部分。由此可知,户赋与刍稾税是分别征收的,并不存在谁取代谁或谁包含谁的问题。平里之“八斗为钱,六石当稿”与稿上(疑为“稿里”)之“二斗为钱,一石当稿”是指将一部分刍折成钱和稾来征收。也就是说,当时的折纳,并不限于将刍、稾折变成钱缴纳,刍、稾之间也可以折变。平里“刍为稿十二石”与稿里之“刍为稿二石”,表明当时1石刍相当于2石稾,如上所述,《二年律令》中规定“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也就是说,1石刍相
7、当于3石稾,江陵简中1石刍相当于2石稾大概是按市价“平贾(价)”折算的结果。根据《二年律令》,1顷田需缴纳3石刍和2石稾,即1顷田中所纳刍、稾之比为3:2。江陵简中平里田刍4.37石,田稾2.245石,二者之比已接近2:1;稿里田刍1.66石,田稾0.83石,二者之比恰为2:1。估计此时田刍稾的征收标准可能有所变化,而平里部分释文可能有问题。这批简牍属于西汉文景时期,其内容应是当地基层政权征收赋税的真实记录。简文中的内容与《二年律令》的有关规定大体相合,这不但说明《二年律令》的法律条文在汉代基层
8、社会确实得以执行,更重要的是,它证明“户赋”和“刍稾”是并列的两个税目,不容混淆。三余论事实上,睡虎地秦简中就已明确提到了“户赋”和“刍稾”。关于“户赋”,见《法律答问》: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⑨男子达到一定年龄,需要傅籍,开始承担徭役。“敖童弗傅”,意在逃避“徭使”,故为法律所禁止;“匿户”的目的则是为了逃避“户赋”,同样为法律所不容。虽然当时“户赋”的征收标准简文乏载,不知其详,但是,可以肯定,以“户赋”命名的赋税名目在秦代是确实存在的。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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