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出发:刑罚的正当性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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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权利出发:刑罚的正当性探究论文关键词:刑罚权正当性个体性权利立法论内容提要:刑罚权配置和运作的正当性,应从个体性权利出发进行分析和论证。刑罚的适用即意味着自然人或者单位重大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而这类权利应否被剥夺或者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被剥夺或者限制,应从这类权利的性质来认识和分析。在犯罪设置、刑罚制度方面,都应自个体性权利视角来检验制度、规范和解释结论的正当性。一、引言:作为刑罚权对应物的权利刑法学研究,最终都会归结为对刑罚正当性(legitimacy)1的说明和论证,即刑罚在何种情形下、以何

2、种力量、以何种方式来实施,才可能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刑法作为规范国家刑罚权的法律.freelunities)和群体,包括少数民族自决权、民族自治权、维持整体环境和经济发展权等。6(P369)7(P152)第一、二代人权基本属于个人权利观念范畴,第三代人权则过渡为团体权利观念。8(P73)虽然单位也表现为人的集合,但是,在刑罚权面前,却作为个体出现,而非团体性权利。刑法中所涉及单位的权利表现非常单一,就是财产权利,在这里并不直接表现为人权。即便如此,在刑法学中探讨单位的权利也是必要的,并可以提出一些

3、具体问题。例如,从终极意义上讲,对单位判处罚金,可能直接涉及到其终极所有者的财产权利,而这些个人未必具有罪责。例如,对国家机关判处罚金(其财产来自于财政拨款,根本上来自于税收),对公司判处罚金(其财产来自于股东投资)。虽然关于单位性质和地位有各种学说,但最终来讲仍还原到个人利益,对单位的刑罚最终要落在相关个人的头上,包括那些无辜的投资者。如此,对单位科处罚金,就不得不引发疑问了。再如,如果对单位科处罚金是正当的,为何不设置更严厉的刑罚种类呢?对一个自然人可以科处死刑和自由刑,为何不可以对单位设置吊

4、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10(剥夺单位的“生命”)或者停业整顿、限期停止活动11、限期改正12(剥夺单位的“自由”)呢?这类疑问会引发应否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的反思。对单位诉诸刑罚,会波及无辜人的合法利益,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是不妥当的。刑法规范,总体上说,并不规定自然人与组织的权利问题,但是,刑法规范却以剥夺自然人与组织的权利为内容,而这些权利主要是由宪法所规定的,且大多属于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基本权利。刑法与宪法之间的这层关系,凸显出作为被刑罚剥夺对象的权利的基本性与重要性,也正因

5、为如此,刑罚配置与适用应秉持高度的谨慎态度,防止这一权力滥用而导致对基本权利的贬损甚至侵犯。与此相适应,刑事诉讼程序也被赋予较高的正当性期待,确认并保障基本权利不受不合理的或者过度的干涉。问题是,在理论与实践中,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并没有因为其基本性,而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尊重,这似乎是因为犯罪人首先侵犯了他人的基本权利或者基本秩序,而后者同样是宪法或者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人的权利和被侵害人的权利是等值的,并不因为其犯罪而使其权利本身受到贬损,换言之,即便被剥夺或限制,也不容否定其基本性。然而,当刑罚

6、权出现时,权利遇到权力,一种可能的力量(资格或能力)面对现实的力量时,则权利就趋于弱势;设若没有积极的抵御机制,则权利只是一个消极的被动者,无法确证其基本性和重要性。作为规定剥夺与限制权利的法律,设定权利并非刑法的任务,但是刑法并非完全与设定权利无涉。犯罪人有自首、立功情节,那么,其就有权请求法院给予从宽处理,这不仅仅应视为一项程序权利,也应作为实体权利看待,具体而言,法院如果认为其自首、立功情节存在,就应当考虑是否予以从宽处理,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做出这种处理。例如,如果将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的“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视为法官应“履行”的义务的话,那么,这一命令性规范所隐含的权利主体就只能是犯罪人。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也是如此。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具有申请减刑和假释的权利,而不应该把这两种行刑制度视为监狱机构给予罪犯的奖赏或者恩赐,而这样的权利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予以确认和维护。三、犯罪设置中的权利问题“某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其中已经隐含了施以刑罚的极大可能性。同时,犯罪总被认为是针对权利的侵犯行为,或者针对秩序的严重违反行为,所以,在犯罪设置问题必然要考察相

8、应的权利问题。将何种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从权利的视角出发,可以提出两个命题:一是,任何行使权利的行为,都不应视为犯罪;二是,单纯地违反没有利益体现的秩序的行为,不应规定为犯罪。第一个命题显然是成立的,因为一项权利行为自然是法律所认可的行为,当然不存在违法,因而也就谈不上具有刑事违法性。这里的权利,并不限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既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也包括程序上的权利。从现行刑法关于具体犯罪的规范设计看,并没有将一项权利行为视为犯罪的适例。不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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