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整治行动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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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整治行动验收规定列为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水源保护与废气等生态环境整治项目,在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取得有效进展,项目涉及的许多工程已经完成。为了确保项目的完成质量,保证各项工程达到预期的污染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效果,现就做好办实事项目有关验收工作规定如下。一、加强验收工作的组织按照我局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各设区的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负责本辖区具体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以各设区市为主组织实施,我局在设区市完成验收的基础上组织现场抽查。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环保实绩考核和

2、省级环保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牵头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任务书的要求,结合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环保治理工程的验收等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在验收中要严格质量把关,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要尽快整改,确保各项工程发挥预期的成效。二、做好验收资料收集工作环保部门对各项工程完成验收时,应注意收集必要的佐证资料。(一)饮用水源保护1、水源保护区截污工程,应有工程设计材料、施工图、投资概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和相关工程照片。2、排污单

3、位搬迁或关闭项目,应有政府下达的搬迁或关闭的通知,搬迁方案、投资概算,验收材料和相关照片等。3、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围X等隔离带建设项目,应有工程设计材料、施工图、开工招标材料、投资概算和相关照片等。(二)江、九龙江环境整治1、污染治理项目,按照环保竣工验收要求收集材料,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文件等。2、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验收要求收集材料,包括政府部门证明其通过验收的材料。3、生态建设等项目,可按工程验收的,按照工程验收要求收集材料;按工作验收的,应收集有关部门验收文件。(三)重点企业烟气脱硫按照

4、环保竣工验收要求收集材料,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文件等。三、严格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对饮用水源保护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关于下达年度省级和经二批环保专项(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补助计划的通知》(财(建)指〔〕42号)的要求,认真审查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的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其中,水源保护区截污工程通过验收并经设区市环保局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资金;排污单位搬迁或关闭项目经当地环保局验收合格,设区市环保局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资金;采取设区市统一招标的水源保护区标志牌

5、、围X等隔离带建设项目,招标开工并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资金。对未按期完成的项目,设区市环保局应酌情扣减其补助款。对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督促本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严格按照《关于下达年度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市县)的通知》(财(建)指〔〕65号)的要求,认真审查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其中,工业企业及民营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先建后补,即项目完工并经所在地环保局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资金;其他项目分二期拨付,即补

6、助计划下达一个月内拨60%,项目验收后拨40%。各设区市环保局要认真对照省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查找存在的不足,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质量抽查,加快在建项目的进度,争取11月中旬前完成本辖区办实事项目的验收工作。有条件提前验收的,尽可能提前,并及时与我局沟通。我局将在11月组织对各设区市办实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抽查,以便12月中旬向省委、省政府报送项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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