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整治行动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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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整治行动验收规定列为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水源保护与废气等生态环境整治项目,在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取得有效进展,项目涉及的许多工程已经完成。为了确保项目的完成质量,保证各项工程达到预期的污染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效果,现就做好办实事项目有关验收工作规定如下。一、加强验收工作的组织按照我局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各设区的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负责本辖区具体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以各设区市为主组织实施,我局在设区市完成验收的基础上组织现场抽查。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环保实绩考核和省级环保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本级政

2、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牵头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任务书的要求,结合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环保治理工程的验收等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在验收中要严格质量把关,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要尽快整改,确保各项工程发挥预期的成效。二、做好验收资料收集工作环保部门对各项工程完成验收时,应注意收集必要的佐证资料。(一)饮用水源保护1、水源保护区截污工程,应有工程设计材料、施工图、投资概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和相关工程照片。2、排污单位搬迁或关闭项目,应有政府下达的搬迁或关闭的通知,搬迁方案、投资概算,验收材料和相关照片等。3、水源保护区标志牌

3、、围X等隔离带建设项目,应有工程设计材料、施工图、开工招标材料、投资概算和相关照片等。(二)江、九龙江环境整治1、污染治理项目,按照环保竣工验收要求收集材料,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文件等。2、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验收要求收集材料,包括政府部门证明其通过验收的材料。3、生态建设等项目,可按工程验收的,按照工程验收要求收集材料;按工作验收的,应收集有关部门验收文件。(三)重点企业烟气脱硫按照环保竣工验收要求收集材料,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文件等。三、严格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对饮用水源保护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关于下达年度

4、省级和经二批环保专项(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补助计划的通知》(财(建)指〔〕42号)的要求,认真审查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的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其中,水源保护区截污工程通过验收并经设区市环保局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资金;排污单位搬迁或关闭项目经当地环保局验收合格,设区市环保局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资金;采取设区市统一招标的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围X等隔离带建设项目,招标开工并经设区市环保局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资金。对未按期完成的项目,设区市环保局应酌情扣减其补助款。对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督促本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

5、严格按照《关于下达年度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市县)的通知》(财(建)指〔〕65号)的要求,认真审查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其中,工业企业及民营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先建后补,即项目完工并经所在地环保局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资金;其他项目分二期拨付,即补助计划下达一个月内拨60%,项目验收后拨40%。各设区市环保局要认真对照省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查找存在的不足,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质量抽查,加快在建项目的进度,争取11月中旬前完成本辖区办实事项目的验收工作。有条件提前验收的,尽可能提前,并及时与我局沟通。我局将在11月组织对

6、各设区市办实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抽查,以便12月中旬向省委、省政府报送项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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