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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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内容提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的公布与实施,首次正式确立了证据交换的程序制度地位,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操作证据交换的基本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证据交换制度。但是,我国的民诉法没有从法律条文中规定证据交换制度,导致在实践中操作困难,而《证据规则》中关于证据交换的司法解释的许多条文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距离一个法治社会对法律规范所基本要求的精确性和完整性相距甚远。因此,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依

2、然不够健全,进一步的完善势在必行。笔者现拟从该制度的立法概况,及证据交换的时间、主持证据交换的主体、交换证据的操作方式、证据交换案件的适用范围、可供交换的证据的范围、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的次数、证据交换的效力及制裁等方面论述证据交换的实施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具体制度设计和现实途径,从立法和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内容等角度对证据交换制度进行研究,同时建议建立和完善影响证据交换发挥作用的强制答辩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程序保障制度,以期加深人们对我国证据交换现状的认识,使证据交换制度更加完

3、善和规范,真正发挥明确争点、防止证据突袭、提高庭审效力和促进诉讼和解、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价值,进一步实现诉讼公正。(全文共7610字)关键词:证据交换、立法现状、制度设计一、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立法现状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在审前准备阶段,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之间就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予以公开,彼此交换,使当事人对对方的观点及证据有充分的准备从而公平诉讼的制度。其实质是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已有的证据去交换相对方所持有而自己没有的证据。证据交换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的证据互换活动,当事人是进行证据交换的诉讼主体;证

4、据交换是一种双向性诉讼活动,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和公平诉讼原则的表现,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防止证据突袭,同时该制度在明确争点、固定证据、提高庭审效率、促进诉讼和解、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价值。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民事司法领域,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几乎同步地进行着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在这场司法改革中,建立或不断完善以证据交换制度为核心的审前准备程序已成为各国不约而同的选择。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的趋势是弱化法院的职权,表现在举证方面(

5、即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证据交换制度,如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一时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开,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和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通过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审判改革的成就集中表现这两个司法解释上。主要表现在:规定被告的答辩义务、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规定了整理争点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6、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的公布与实施,是近年来推行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志[1]。首次正式确立了证据交换的程序制度地位,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操作证据交换的基本依据。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界对证据交换的逐渐认可,但是这些对证据交换的规定还不够系统。二、我国证据交换的实施状况从宏观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证据交换制度。从严格意义来说,当事人并没有交换证据的义务,而只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针对基本法上证据交换制度的缺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在

7、《证据规则》这一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但在司法解释中规定这一内容是缺乏基本法律依据的,因而证据交换制度的出台存在着程序违法性,并进而导致其在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如果法官要求当事人进行交换,而当事人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拒绝,这种抗辩能否成立,在法律上如何认定,都不无疑问。从微观上看,《证据规则》中关于证据交换司法解释中的许多条文本身规定得过于简单,缺乏完整性和精确性,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析:第一、关于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据规则》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8、此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了实践中理解的分歧,有三种不同观点[2]。第一种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即意味着在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如果确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晚于举证期限届满日,即使举证期限届满,但在证据交换之日前提交的证据,法院仍认可它的效力;第二种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证据的交换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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