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译本-司法机沟法庭语文组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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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譯本-司法機溝法庭語文組譯][ChineseTranslation–PreparedbyCourtLanguageSection,Judiciary]FACVNo.26of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26號(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61號)上訴人入境事務處處長對答辯人莊豐源(屬未成年人士,由祖父及起訴監護人莊曜誠代表)審理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聆訊日期:2001年3月5

2、日至7日宣判日期:2001年7月20日30判案書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這是本院的一致判決。本席於此首先將本判案書的各節列出,以便參照。1.引言2.原審法官及上訴法庭3.案件事實4.案中爭議5.歷史6.有關解釋《基本法》的處理方法6.1普通法是否適用6.2常委會所作解釋的效力6.3普通法對法律釋義的處理方法7.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爭議7.1雙方陳詞7.2入境處搜集的數字7.3“該解釋”的序言307.4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是否屬“範圍之外的條款”?7.5其他論點8.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爭議8.1

3、雙方陳詞8.2參照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目的及背景後,對此條款所作的解釋8.3“該解釋”及“籌委會的意見”9.結果1.引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訂明了屬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或“特區”或“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幾個類別,並賦予他們在特區的居留權。該等人士中,其中一個類別為“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答辯人莊豐源是一名中國公民,他在1997年9月29日於香港出生,亦即是在香港特區1997年7月1日成立以後出生。故此,答辯人聲稱他屬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4、第(一)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並享有居留權。上訴人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接納答辯人是一名在1997年9月29日於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但否決其聲稱。處長堅稱:30(1)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段(下稱第“2(a)段”)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若要成為永久性居民,則在其出生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母的任何一方必須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答辯人的父母在1997年9月即他出生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均沒有在香港定居或享有香港居留權。(2)按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正確解釋,其含義必然是該條

5、款並不賦予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所生的中國公民居留權。故此,第2(a)段與《基本法》相符。答辯人承認他未能符合第2(a)段關於父母的規定。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7月16日期間,第2(a)段規定任何人如屬以下類別,即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在其出生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附表1的第1(5)段規定任何人如屬以下情況,即為在香港定居:(a)他是通常居於香港及(b)他在香港並不受任何逗留期限的限

6、制。立法會於1999年7月16日根據《入境條例》第59A條議決將第2(a)段修訂如下:30“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即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a)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i)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或(ii)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且在其出生之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或母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作出修訂的理由是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居留權的概念在香港入境條例中並不存在。該修訂的效力是,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人士,不受關於父母規定的規限,而在當日之後出

7、生的人士則受此規限。第2(a)段在修訂前適用於答辯人。但無論如何,由於他在1987年7月1日之後出生,他的情況在第2(a)段修訂後維持不變。2.原審法官及上訴法庭原審法官(當時為原訟法庭法官司徒敬)判答辯人勝訴:[2000]1HKC359。他裁定第2(a)段有關父母的規定與《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相抵觸。他批准答辯人司法覆核的申請,並宣告答辯人為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上訴法庭(上訴法庭副庭長梅賢玉和當時是上訴法庭法官的梁紹中和羅傑志)維持原審法官的命令,駁回處長的上訴:[200

8、0]3HKLRD661。處長現向本院提出上訴。303.案件事實雙方對案件事實並無爭議。答辯人的父母都是中國公民,在內地結婚。答辯人為中國公民,他是在父母持雙程證從內地來香港探訪時,於1997年9月29日在香港出生。當時,其父母是合法逗留在香港,但是其父或母在其出生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均沒有(i)在香港定居或(ii)已享有香港居留權。其父母獲准延期逗留至1997年11月24日。此後他們逾期居留,遭截獲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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