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污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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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局污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定于20*年*月*日起施行,为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条例》及《办法》规定,中央财政集中10%排污费,将《20*年政府预

2、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001排污费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含滞纳金,下同)按中央和地方1:9的分成比例,通过上述科目缴库。二、除财政部对收缴排污费的商业银行另有要求外,排污者应当按《办法》规定时限,到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办法》规定代收的排污费,应于收取当日就近缴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于当日将收纳的排污费全额缴入国库。三、各级国库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比例,办理排污费入库手续。四、排污费收入退库的范围(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二)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

3、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需要退库的。五、排污费收入退库的审核及办理(一)符合排污费收入退库范围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向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送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其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同级国库部门,国库部门负责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和地方国库库款的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二)排污者通过商业银行直接缴纳的排污费直接退付给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缴的排污费,通过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4、部门退付给排污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足额退付,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六、各级财政部门、国库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排污费入库数额的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七、排污费收入退库未尽事宜,按《中平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执行。八、本通知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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