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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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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洲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南洲广场管理,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广场进行健身、娱乐或其它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南洲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南洲广场的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及广场内所有设施的日常维护、地面保洁、垃圾清运、绿地和园林景观的养护。公安部门设立南洲广场公安执勤室,负责南洲广场的社会治安。 第四条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
2、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惑众闹事。 (二)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进入。 (三)非法集会、游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四)故意损坏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它公共设施。 (五)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绿化设施、违反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意穿行绿篱,践踏绿地、花坛;攀爬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树木。 (二)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修剪或砍伐树木,采花摘果折枝,使用绿化专用用水;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核、纸屑、烟蒂等废
3、弃物;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高音设备,造成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单位和群众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其它损坏公共设施、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广场内严禁下列影响广场道路畅通和市容观瞻的行为: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进入、停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吊挂晾晒物品。 (三)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拾荒。 (四)擅自设置商亭、摆设摊点、摊担、摊车兜售物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牌。 (五)其它影响广场容貌的行为。 第七条临靠广场的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标牌、橱窗、灯箱、横
4、幅、广告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在南洲广场管理办公室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整洁、完好。 临靠广场的经营门店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时,县工商部门必须对申请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临时性占用广场开展下列活动,应当向南洲广场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包括使用时间、期限、范围、目的、人数等),经同意后,按规定开展活动。 (一)大型文娱、体育等活动; (二)商业、展览和演出活动; (三)宣传和广告活动; (四)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五)其它临时性占用广场的活动。 临时占用南洲广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所
5、得费用全部用于南洲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的,应当支付电费或水费。 经南洲广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开展的公益性活动可减免有关费用。 第九条南洲广场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保持好环境卫生、保养好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维护好相关设施设备,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南洲广场管理办公室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这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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