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个部门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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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部门:自治区统计局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届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

2、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自治区统计局人事处 2行政许可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

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届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2004年10月13日公布实施)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第十一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

4、会调查内容;(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第十一条第(三)、(六)、(七)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第十三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二)用以证明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

5、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

6、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第十六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第十七条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第十八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九条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7、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 3行政许可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届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2004年10月13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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