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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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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南新苑小区10号楼6层1号住宅委托方:XXX估价方: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人员: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X1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XXX2估价作业日期:2011年12月9日至2011年12月9日估价报告编号:京XXXX字【2011】第XXXXX号估价报告验证码:XXXXXXXXXXX14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目录目录1致委托方函2估价师声明3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4估价报告6一、委托估价方6二、估价方6三、估价对象分析6四、估价目的8五、估价时点8
2、六、价值定义8七、估价依据9八、估价原则9九、估价方法9十、股价测算过程10十一、估价结果10十二、估价有效报告期及有关说明10附件1114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致委托方函XXX:受您的委托,对您所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路南新园小区10号楼6层1号住宅地产在估价时点进行价值评估,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估价对象: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南新苑小区10号楼6层1号,建筑面积108平方米的住宅用途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应分摊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目的:为委托人以估价对象
3、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房地产抵押价值参考。估价时点:2011年12月9日估价结果: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和估价程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建住房[2006]8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客观地选择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计算,并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发表公允的评估意见为: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1年12月9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26655.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
4、佰壹拾贰万陆仟陆佰伍拾伍元整),折合单价为人民币19691.25元/平方米。此致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章)2011年12月15日14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师声明郑重声明:1.我们在这次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2.本报告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次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3.我们与本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建住
5、房[2006]8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的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6.没有非本公司人士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7.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8.本估价报告由我公司负责解释。9.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本次评估的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名(至少两名)估价师姓名注册证书号签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参加评估人员:撰写报告:XX实地勘察:XXX14XXX房
6、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一)估价中的假设和限制条件1、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能够按照规划批准的使用用途持续有效使用,并且不受相关政策、法规等限制,权属不存在争议,可在房地产市场上自由交易为假设前提。2、本报告采用的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公开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3、本报告是以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真实、合法、有效为假设前提而编制的,如果因资料失实或有所隐匿而导致估价结果失实,由其承担相应责任。4
7、、截至估价时点,估价对象未设定抵押。5、本次估价报告中,除了已披露的法定优先受偿外,估价人员未知悉其是否还存在着其他优先于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款。6、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即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它依据了如下假设:买卖双方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因任何特殊利益系抬高或降低房地产交易价格,处于公平交易状态,对估价对象成交有充分讨价还价的权利;都有一段充分了解估价对象现状及所处地区房地产市场行情的时间,并有合理的洽谈交易时间;在此周期内,市场状态和价格水平是静止不变的。14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8、二)报告使用者注意的事项1、本报告所得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相应产权权益下的价格,仅供抵贷双方参考。抵押贷款最终数额由抵贷双方根据市场风险、兑现难易、政府有关税费缴纳的相关法规等情况确定。2、本次估价估价人员未能查阅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资料原件。本报告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包括法律文件,如《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复印件,均由产权方及委托方提供。如果因资料失实或有所隐匿而导致估价结果失实,由资料提供方承担相应责任,提请报告使用方关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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