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登记遗留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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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房屋登记遗留问题意见文章导读:联建房屋办理登记时,原则上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若土地使用权证与规划许可证名称不一致的,由联建各方协商申请登记,并出具书面具结,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XX年7月1日前建成的,因房屋登记申

2、请资料不全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登记要求进行房屋登记的各类房屋,均适用本实施意见。二、1991年7月28日(《省实施办法》实施日)前已完工的建设项目,对具备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三、1991年7月28日至XX年7月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虽土地来源合法,但已建房屋与规划批准项目、内容不一致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后,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四、联建房屋办理登记时,原则上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若土地使用权证与规划许可证名称不一

3、致的,由联建各方协商申请登记,并出具书面具结,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按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房屋登记。五、商品房及单位自建房屋办理房屋登记时,应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己竣工的证明;对2000年2月1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竣工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可由房屋建设方提供房屋竣工合格证明,经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六、20⑻年2月1日至XX年7月1日期间竣工的房屋,建设单位可向房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补办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也可向同级房屋安全

4、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合格房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XX年7月1日前己竣工的个人自建房屋经房屋权利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七、集资建房、房改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应按照有关房改政策办理,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无论现住房户是否属于原产权单位职工,如已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办理了房改手续并取得个人住房产权证明书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八、原建设单位己注销,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产权来源证明;无主管部门的,由购房人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具结书,由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5、确认无产权纠纷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九、XX年7月1日以前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需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十、商品房购房人因保管不善遗失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房屋登记资料的,可由原填开单位或部门提供相关复印件和证明并加盖公章,由购房人出具书面具结,并在媒体上登载声明作废的公告,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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