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交易前是否进行公证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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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不动产交易前是否进行公证的几点思考重庆市渝中公证处胡绪敏《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尽管《物权法》中对不动产交易前是否进行公证未作规定,那么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否仍然可行?与《物权法》是否抵触?在不动产交易前,由地方性文件规定的前置公证是否可行?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一、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后,十几年的事实证明,房产继承经公证后再由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房产继承后的侵权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

2、解决。由此可见,公证对遏制房产交易中的不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现实的重要作用。符合《物权法》中“公序良俗原则”,能起到减少纷争、诉讼,维护诚信与公正,构建和谐房产登记交易秩序的作用。况且《物权法》对不动产前置公证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通知与《物权法》既不相抵触,也是结合国情现状的有益补充,现实可行。二、根据《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确保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笔者认为,在不动产交易前,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文件中设置公证前置条件很有必要。这也符合《物权

3、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基本原则。(一)、不动产登记前不经公证,将导致房产交易活动不规范,使巨大的投入无法实现预期的目标,将会严重损害群众的重大财产利益,如果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以及当事人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连带和追偿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实施难度较大,连带责任的份额也很难区分,不能做到防范于未然,可能引发更多的连锁诉讼纠纷。由此必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房产交易活动中的欺诈侵权现象较为突出,比较常见的

4、有:1、故意隐瞒房产质量,受让方在不知情甚至在被蒙蔽的情况下进行交易。2、出让方怠于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使受让方在足额交付房款后迟迟不能得到产权证。3、私自出让其共有房产,侵害他人利益。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或私下买入的房产,离婚时未作分割,离婚后擅自进行处分。5、伪造委托书,非法处分他人房产。6、为达到独自继承或者多分得遗产的不法目的,故意隐瞒法定继承人的真实情况,甚至使用威胁、利诱等手段迫使权利人签订对其有利的遗嘱或赠与书(赠与合同)。就这一块的前置公证的情况看,经公证员的严格审核和调查程序,杜绝了绝大多数

5、遗漏继承人的情况,保障了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家庭纠纷隐患,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前几年,重庆的各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在相继发生较多因上述交易活动中的各种欺诈现象,引起的时有发生的诉讼争端后,根据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在司法行政部门和房产交易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努力下对房产交易登记中继承、赠与需事前公证的事项达成共识。经过这几年的房产交易事前公证的实践情况看,上述各种欺诈现象得到了有效扼制。减少了因房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引发的诉讼纷争,效果较好。但就在《物权法》正

6、式实施的前几个月,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国土房管发(2007)404号文件,取消房产交易前置公证,笔者认为,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取消房产交易前置公证的文件是不妥当的,也不符合中国房产交易中纷繁复杂的现实状况。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动产交易前须经公证,这些国家和地区设定前置公证实践证明,公证对保证交易人意思表示真实和防止侵权、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其效果是肯定的。重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取消前置公证的初衷可能是基于便民、利民、简化程序的人本思想。但笔者认为,房产交易取消前置公证程序,只是形式上的便民、

7、利民,客观上可能给上述房产交易中的各种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引发纷争与诉讼,不利于有效地保护人民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其便民利民的初衷可能相悖。目前,重庆各区县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对是否前置公证的文件执行还未统一,如沙坪坝、江北、南岸等仍实际推行前置公证,而渝中区则取消了前置公证。(二)、不动产交易登记前不经公证,将致我国房产交易活动中主体间实际地位不平等现象更为严重一方面,在我国立法原意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实际的房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很不平等,其平等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平等。现今消费者购置房产,

8、除了对房屋的地段、结构、层高、环境等基本要求外,越来越多地考虑有利于身体健康,人与环境自然的和谐以及更高质量的物管需求。但由于都市生活与工作节奏的快速运转,他们没有更多的时间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学习相关知识。基于房产销售商与消费者在房产交易知识和经验方面的巨大差距,销售商倚自己的优势轻车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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