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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借款合同民借字第【2011】A010号出借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元,(小写)¥850000元。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上午10时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利率及其他费用2.1借
2、款利率为月息。2.2计息方式为按月付息,按月结息。2.3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评估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等所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税、费由借款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向第三人支付(或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后由出借人代缴)。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资金周转。第四条放款54.1出借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并办理完相关公证、抵押登记后三日内向借款人放款。4.2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为:户名:翟霞,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21702015744386。4.3出借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支付。第五条还款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1种还款方式:1、按月付息,到期还本;2、一次性付息
3、,到期还本;3、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4、其他约定。5.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注:(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据)。第六条担保6.1借款人田晓丽、崔合法同意以其位于金水区丰产路113号6号楼1单元4层402号房产证号为1101097522的房产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6.2借款人承诺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为借款人个人所有,没有第三人的权利。6.3借款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6.4借款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为全部债权承担担保,提供抵押物的只是为了保
4、证出借人的优先受偿权,借款人仅就抵押物范围内的价值向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6.5本合同债权转让的,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借款人应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出借人的权利义务7.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7.2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第八条借款人权利义务8.1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放款。8.2借款人保证按出借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出借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8.3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公证费、评估费、保
5、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税费均由借款人承担。第九条转让9.1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担保人5的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主债权转让的,担保权利一并转让,担保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担保人应予配合。9.2出借人转让主债权后,若出现纠纷,借款人同意新的债权人可以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法院管辖。9.3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第十条公证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同意对本借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后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6、书,借款人承诺:如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届时就放弃抗辩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涉及分次还款或分次付息,只要任何一期没有按照合同还款付息的,均视为借款人违约,借款人都愿意放弃诉权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借款人都愿意以全部债务接受强制执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按应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费用由出借人全额弥补。11.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人除按实际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外,还应向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
7、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11.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11.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11.5借款人在合同签署之日缴纳元作为保证金,办理房产解押手续后一日内予以返还,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息及还款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2.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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