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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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法律归属  论文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使得此条文在体系上与婚姻法17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条产生了立法冲突。以法律解释学的视角,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合理巧妙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孳息”分别缩小解释,方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具有了合理的解释。 论文关键词孳息自然增值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带来的立法冲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2、,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此法条与其他法条产生了立法冲突。  其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婚姻法四分解释二的第21条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之内,“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上述两法条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突破了上述两法条的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试问,此法条是否具

3、有合理性?  其二,继承法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外,皆归夫妻共同所有。  以上两法条可看出,继承法意见第4条肯定了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的孳息,婚姻法第17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除确定赠与个人的之外,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却把“孳息”排除

4、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试问,立法是否前后矛盾呢?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不合理之处  (一)将孳息归个人所有,有违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  通说认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是“夫妻协力”,即夫妻一方获取财产的行为,与另一方的“协力”不可分。享息的取得与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同,需要有劳力的付出。孳息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分,其取得方式亦有所不同。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与生产行为不可分,如收取果实、仔畜等;法定孳息的取得,多与所有人的经营行为有关,如将个人所有的店铺出租获取租金。因此,如果只将孳息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是对于财产所有人一方为了获取孳息所

5、要付出的劳力、时间之事实的忽视,进而也违背了“夫妻协力”的规则。  (二)未能区分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  笔者认为,在分析上述问题之前,首先应认定“收益”与“孳息”二者究何种关系?  王利明在《物权法论》一书中指出,孳息是“财产上产生的收益”。笔者认为,收益的范畴应大于孳息的范畴,孳息仅为收益的一种。在传统民法的视野内,将收益局限于孳息无可厚非,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有体财产之外逐渐衍生出无体财产。典型的如租金和利息,甚至包括由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应皆为孳息。故此,将收益与孳息相等同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言“收益”,

6、应包括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这也是法学理论的通说。故孳息应仅为收益的一种,此看法当无可厚非。然而立法者为何将孳息和自然增值作为例外规定,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这涉及到孳息、投资性收益和增值的区分问题。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事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性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笔者持肯定态度。这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和传统文化。  增值,即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增长。增值应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区分标准在于夫妻一

7、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精力而定。孳息,是之因为或权利而生的收益,上文已述,孳息仅为收益的一种。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乃因其自然性质而产,法定孳息乃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增值与孳息、投资收益不同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与增加的利益没有分离,即增值的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而孳息和投资收益与原物是分离的、独立的。  (三)孳息未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自然增值与天然孳息的共同特征  增值与孳息的区别乃在于是否与原物相分离,与当事人付出劳动多少并无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中,立法者将增值区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把自然增值排除在夫

8、妻共同财产制度之外;然而对于孳息,却未区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笼统地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皆排除在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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