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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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TheNatureandClassificationofNaturalFruits【作者】隋彭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分类】物权【关键词】天然孳息,原物派生物,天然孳息的归属【文章编码】1001-2397(2009)02-0038-09【文献标识码】A【总期号】0【期刊年份】2009年【期号】2【页码】38【摘要】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天然派生物。原物与派生物都是有主物。天然孳息是有体物、独立之物、动产,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由所有权人取得,也可以由用益物权人和用益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人对天然孳息只是收取占有,而非取得所有权。天然孳息的取得是原始

2、取得。一、天然孳息的属性  (一)天然孳息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1]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

3、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1}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如Wind-scheid,Enneccerus诸氏是。”{2}反对者认为,“盖如此说,则矿产之矿物,非此之所谓孳息矣。”{2}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

4、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2]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花生(绝大部分农产品是种类物),后者如名马产下的马驹(动物的崽也可以是种类物)。“所

5、谓特定物有客观特定物和主观特定物之分,前者指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的物;后者指经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特定化的种类物。”{1}557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客观特定物和主观特定物的现实意义。  产生天然孳息的原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不过,与天然孳息一样,进入交易状态的原物,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现实意义。  天然孳息分为有机孳息与无机孳息。前者如树木之果实,动物之乳雏;后者如矿山之矿物,石山之石材{2}。无机孳息显得很暖昧,实际上,无机孳息只是拟制的天然孳息,因为无机孳息脱离原物后,原物无法弥补它受到的“消耗”、“伤

6、害”。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分类仍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因为它不仅可以反映出原物的性质,还可以反映出人作用于原物的生产活动的性质和过程。  天然孳息可以定期产生,也可以不定期产生。“有谓定期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如Dernburg氏。”{2}有机孳息的产生,其周期性规律比较明显,这是学者主张天然孳息是定期收获物的原因。“定期”的表述,应当是收获时间的表述,而不应当是周期性规律的表述,因而笔者反对以“定期”来判断物是否为天然孳息。  (二)未分离的孳息是物的成分,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与原物是相互独立的物,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它们是不同的所有权,如一个原物产生一个孳息,那就是两个所有权。原

7、物与孳息,可能同属于一人,也可能分属不同的人。原物与孳息只是在产出上有关联。“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3},通过将孳息分离于主物(Hauptsache,princi-palsubject),他才能够将孳息作为一个单独的、自存的物而成为孳息的所有权人{4}。  “未分离的孳息”只是物的成分,不能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物的成份一般分为重要成份和非重要成份,这种分类只有与添附制度结合,才有明显的作用。但这种分类对于孳息而言意义并不大。笔者把物的成份分为一般成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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