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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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我区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解决作风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投诉中心受理对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公务员即将发生、正在发生、已经发生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  1、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或公开承诺的服务时限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引发的突发事件; 

2、 3、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办班、乱检查、乱报表等行为;  4、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行为;  5、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6、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7、领导交办的严重影响区域发展环境的行为;  8、其他影响区域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区投诉中心的权限  1、责成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有关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积极协助、配合对所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  2、责令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

3、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并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对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水平差的行政机关建议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建议区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公务员,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第四条机构设置  区投诉中心主任由区监察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副处级干部担任,设正科级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一名。  第五条区投诉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1、区投诉中心直查快办。属于受理范围,

4、反映区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第三条所列行为的,由区投诉中心决定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主任批办,派出调查组。反映处以下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第三条所列行为的,投诉事项发生在区内的,由区投诉中心决定受理,依照管辖规定将投诉事项转交相应的区属委、办、局调查处理并明确上报时限。必要时,区投诉中心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2、经区投诉中心调查后,认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的,转交区监察局或者区监察局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处理。  3、转办。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按照信访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区投诉中心办理投诉的时限  1、接到投诉后

5、,对于群众要求且应当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区投诉中心应当及时落实承办部门并派人及时到现场。能够即时解决的,必须立即解决;不能即时解决的,应查明原因,作出明确解释。  2、区投诉中心自接到投诉当日起,对一般性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  3、对于转办的投诉事项,区投诉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诉事项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区投诉中心要求的时限办理完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投诉中心。  第七条汇报制

6、度  对有影响的重大投诉事项当日向主管区长、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汇报;定期向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汇报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区投诉中心每周向委局领导汇报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  第八条区投诉中心工作人员配发统一工作证件、车辆印刷统一标识。投诉、办公地点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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