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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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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论“诱价”概念在诈骗罪适用中的独立价值导读:被害人和诈骗罪方面的论文怎么写。此篇论“诱价”概念在诈骗罪适用中的独立价值优秀范文供大学生们写作这类毕业论文参考阅读,希望文章中某论文的开题报告会对你的论文写作能有帮助。(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江苏启东226200)摘要:一般的诈骗案中,由于诱价甚微,对于定罪量刑无实质性影响.但作案数额处于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临界点时,诱价是否扣除,关系到行为人的根本权益.尤其当行为人支付大额的诱价时,是否将其扣除不仅是定罪量刑的问题,更是刑法基本价值取向的选择.而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诈
2、骗罪诱价是否扣除未达成共识,案不判的情形较为常见,造成了司法尺度的失衡.此,对诱价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被害人和诈骗罪论文的开题报告.关键词:诈骗罪诱价扣除合理性条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5)19010502收稿日期:20150425诱价是一个近年来提出的概念,也有学者称为诱惑成本.指的是行为人为骗取对方财物,先向对方支付一定对价的价值.从诱价的概念以看出,诱价只存于诈骗罪中,而盗窃罪、抢劫罪等其他财产性犯罪中,不存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支付对价的情形.应当说,诱价概念的提出
3、,对于厘清相近罪概念,解决理论纷争有着重要的作用.诱价由于对被害人存权利恢复的作用,而其显然存重要的独立价值,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一、厘清诱价能否扣除的必要性诱骗交付是诈骗案常见的作案手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通过以物换物放饵钓鱼的方式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的诈骗案件中,诱价由于价值低廉而对定罪量刑影响甚微.但一些特殊的诈骗案件中,比涉案数额入罪数额的临界点时,或者行为人为诈骗支付大量的诱价时,诱价是否扣除将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轻罪重的巨大差别.诈骗罪诱价是否扣除,理论界一直是个
4、存有争议的问题,虽然近年来观点有趋于一致的趋势.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亦是此,地法院对于诈骗罪诱价是否扣除的态度不一,由此导致了司法不统一局面的产生.对于行为人将非足金的夹心金条谎称足金加以典当,骗取他人财物的处理,地法院出现了截然不的判决结果.北京某区法院处理时扣除了诱价(金属中黄金部分的价值),而重庆市某区法院审理类似的利用一定价值的假古董买卖案件中,未扣除假古董的价值.而一些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直接回避该问题.扬州市某区法院判决中仅列明行为人诈骗典当行的金额以及金条的自身价格,至于是否扣除金条的自身价格,则未明确[
5、1].此,讨论诈骗罪的诱价是否应当扣除,对于能否实现司法统一、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尤为重要.本文不揣陋笔,提出自的一孔见,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二、诈骗罪诱价以扣除的法理基础(一)符合财产性犯罪的法益保护观理论通说认为,财产性犯罪立法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权,是保护个人财产免受侵犯.既然保护的法益是公民财产权,则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此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当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为基数,而不是以犯罪得数额为基数.①而对于损失的认定上,存整体财产损害说与个别财产损害说两种理论.
6、整体财产损害说为德国刑法倡导,其认为:诈骗罪是针对被害人‘净财富’实施的犯罪,果被害人‘净财富’没有受损,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仅仅干扰了被害人的商业自治,而不足以构成诈骗犯罪.[2]而个别财产损害说为日本刑法采纳,其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一样被规定为基本的取得罪,被害人是否存实质上的财产损失,非诈骗罪最新被害人全日制论文写作技巧分享预览次数:2797评说人数:1408成立的独立构成要件[3].而我国刑法理论界,虽然采用何种标准一直存争议,但从近年来的趋势看,整体财产说经占据了主流地位.张明
7、楷教授认为:认定是否发生了财产损失时,仅仅考虑被害人一方交付了财产是不够的,必须将被害人财产价值的减少与此而导致的财产价值的增加进行客观比较[4].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必须把权利人失去的财产与其得到的回报两方面结合起来考察,能最终确定其是否有实质的经济上的财产损害以及损害的多寡[5].由此见,从法益保护观的角度,诈骗罪的诱价以扣除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
8、将案发前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印证了,应当将对价形式的诱价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二)符合犯罪主客观统一原则主客观统一原则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但事实上也是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我国目前客观归罪倾向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强调主客观统一原则有着现实而又重要的意义.而将诈骗罪的诱价扣除,正是忠实于主客观统一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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