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非法人团体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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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非法人团体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法考察  论文摘要在当今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非法人团体,他们广泛参与着社会经济活动。如何看待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是法学理论的长期争论点。本文通过对各国非法人团体法律地位上的比较,从而探讨赋予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的发展方向。  论文关键词非法人团体民事法律地位民事主体  非法人团体是指设有管理人或代表人,无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独立之名义依法参加民事活动之组织体。目前世界各国立法上对其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称谓也各不相同。在德国只有“非法人团体”下的种概念,即“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其民法上没有规范,只在民事诉讼法中有适用性规定,即

2、“非法人社团或财团”。我国台湾地区沿用1936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非法人团体”概念。我国内地有“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共同经营体”等多种称谓。  一、德国法关于“非法人团体”的地位  德国的立法和学说均无“非法人团体”之属概念,只有“非法人团体”下的种概念,即“无权利能力社团”。德国学者对“无权利能力社团”没有明确的定义,似乎又理所当然地认为,设立无权利能力社团仅仅需要设立行为和制定共同章程,并不需要当局的参与也无需登记。在德国普通法时期,非法人团体被学说和判例认定为合伙之一种。我们可以理解为,“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设立与公权力无关,只是在其出现之

3、后在法律上给它适用合伙法的地位而已。如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对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以这种社团的名义向第三人采取的法律行为,由行为人负个人责任;行为人为数人时,全体行为人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是在适用上变相地规定其具有合伙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有权利能力,因为德国的合伙至今未取得权利能力。而后的《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都没有突破德国法的这一规定。有德国学者指出,《德国民法典》并非是出于立法者的疏忽,才对非法人团体做出此等不利的规定,而是蓄意而为。即促使无权利能力社团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而纳入

4、法律所控制和调整的范围。但是登记的繁琐和监管的苛刻却使许多无权利能力社团望而却步,放弃了登堂入室成为法人的机会。但是现实社会和经济发展,这些不登记的团体在各自的舞台上扮演着日渐重要的角色,大有逼迫法律承认其权利主体之势。鉴于学说和现实对非法人团体成为权利主体的要求,很多领域和范围就其民事诉讼法上关于无权利能力社团的当事人能力的规定作了变相修改。《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无权利能力社团可以被诉,在诉讼中,该社团具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的地位”可见,《德国民法典》较好地从技术、规范上建立团体人格——法人制度,但也为团体人格的取得设置了许多障碍。或者说德国法人制度在

5、打开一扇窗户的同时却关上了另一扇窗户。德国的这种完全符合法人实质要件、而仅欠登记的所谓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数量上要大于有权利能力社团。所以,德国的法人资格,仅仅是给予了其不足半数的团体,这不能不说是德国法人制度的缺憾!  二、日本法关于“非法人团体”的地位  在日本,民法上未规定非法人团体及其权利能力。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非法人社团或财团设有代表人和管理人的,得以以其名义起诉或被起诉。这一规定赋予了无权利能力财团当事人能力的资格,这样日本非法人社团和财团在诉讼上有积极和消极之完全当事人能力。由于社会中存在很多团体,未经登记但是有固定代表且持续存在。尽管不享有法人资格

6、,不具备主体地位,但又不能忽视其存在。这些团体中,有的是许可型,即设立中的财团。也有所谓的许可外型,即该团体已经非法人财团的身份在进行公益事业活动,但并未打算得到官方的许可。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这些团体的地位:一是在国家政策方面,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认可其法人成立。主张只要无碍于公共利益,就不能限制其法人的成立。因此,对于非法人团体,应该尽量类推适用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规定。二是尚未有法律裁决非法人团体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尽管其以公益为目的,但是没有经过官方的登记设立为法人也没有受到官方的监督。另外,从交易安全方面考虑,还不适合将其与法人完全同等对待。那么对非法人团体适用何

7、种法律规定,日本学者之间也存在争论。但是在日本司法判例已逐渐承认未登记的非营利性团体具有权利能力,从而使用社团法人的规定。具体而言具备社团实体的必要条件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在司法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和地位:社团有内部的组织,采取多数表决制;其财产归属于团体自身,构成全体成员的“总有”,社员无持分权和分割请求权;社员对社团债务不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但对于不动产,社团代表人不能以社团代表资格和名义进行登记,只准许以个人名义进行登记。  三、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非法人团体”的地位  在我国,早在大清民律草案第140条中曾有“无权利能力之社团”的规定,到19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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