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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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限著作权是对作品的表现形式的权利。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固定物;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表达的思想;虚构的故事情节使作品的特殊表现形式,应受著作权保护;第 一 节 著 作 人 身 权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它是指作者因从事文学、艺术、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的创作活动而体现在著作上的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其他人身利益的权利。它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具有相同的性质,但同时还受到《著作权法》的特殊保护。著作人身权具有以下特点:1.

2、专属于作者,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2.以作者人身利益为内容。3.独立与著作财产权。4.是一般人身权在著作权领域的特殊表现。一 发 表 权发表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方式、时间和途径。禁止他人擅自发表其作品的权利。发表权的性质在于它属于著作人身权,因为作品是否发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体现着作者的人格利益。具有以下特点:发表权是与著作财产权联系较为密切的著作人身权,往往成为产生经济利益的的前提,而与著作财产权同时行使。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发表权

3、通常随着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而行使。发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著作人身权。发表权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由继承人行使。发表权行使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受第三人利益限制。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二 署 名 权属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法律意义就是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因此,署名是作者重要的人身利益,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注:吴冠中例)署名权的实质是作者依其意志决定是否表明其作者身份,

4、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以下含义:作者对在其作品上署名的决定权作者具有署名资格权,有权禁止任何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其作品上署名作者对其署名的维持权三 修 改 权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其实质是作者是否修改作品的决定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其作品,有权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以及禁止他人擅自修改其作品。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作者修改权的行使受到与作品有关的权利的限制。四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一权利同修改权相比较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修改权主要强调作品是否修改

5、以及由谁来修改由作者决定,主要是针对原作修改强调作者意志的不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持作品同一性的权利,强调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即使经过作者授权的修改也不行。第 二 节 著 作 财 产 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对象是作品,是基于作品的使用而实现的财产权主体范围较著作人身权广泛内容丰富而有期限限制可许可他人使用及可转让性一 复 制 权复制是指将作品的一部或全部制作成相同的若干份的行为。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复制是指不改变原作表现形式的再现,强调复制件的表现形式

6、与原件同一;广义的复制则是指以任何能使他人感知的方法而再现作品内容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复制的概念。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复制手段还会不断拓展。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可以说是著作权人实现财产利益最主要的依据。与狭义的复制概念相对应,我国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是与表演、播放、翻译、展览、发行、摄制电影、改编、编辑等权利并列的一项权利。二 发 行 权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7、。发行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通过发行是作品满足公众的精神消费需求,从而使著作权人获取报酬,实现作品的财产价值,是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之一。发行权与复制权密切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光是大量制作作品的复制件而不发行的情况甚为罕见,但两者又都是独立的权利,是著作权人财产利益实现的不同环节。发行的方式很多,包括散发、出售、出租、出借、出口等,但必须是面对不特定的公众的三 出 租 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与一般的租赁不同的是,著作权权人

8、的出租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作品。因此,即使著作权人对作品载体物没有所有权,仍对其作品享有出租权,且不因作品复制件的一次销售而穷竭。案例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2002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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