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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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推动和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民营科技企业范畴中去掉所有制限制,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拥

2、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认定标准为:1、其主营业务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指南支持的技术领域;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3、企业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5、一项

3、以上知识产权。第四条 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市(行署)、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科技园区管委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等)和省级高新区(以下简称“认定部门”)实施。具体流程为:1、申报。企业登陆“黑龙江省科技园区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填写相关信息,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地的认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成果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必备材料。  2、认定。各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

4、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只须填报相关信息,不必重新认定。3、备案。省科技厅对各认定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纳入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系统。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六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统计调查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服务网更新。各认定部门每三年对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企业,

5、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申请认定。  第七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第四章附则第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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