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负刑事责任”判决结果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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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负刑事责任”判决结果的质疑目录一、对犯罪的认识(一)犯罪的概念及特征……(1)(二)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2)二、对刑事责任的理解(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3)(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4)三、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4)四、司法解释的局限性……(5)五、刑事判决书的确定性及社会价值(一)这种判决结果未对控辩请求作出肯定与否定的答复……(7)(二)这种判决结果不利于社会公众对行为人行为的正确评价…(8)六.建议………(8)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本身就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

2、法定程序,查明、落实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及应受到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追究的活动。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其结果只能是有罪则定罪量刑惩罚犯罪和无罪则宣告无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两种判决结果。而作为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却在这两种判决结果之外,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另设置了“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笔者认为这三种判决结果并存不妥,故本文从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方面分析,认为这两种

3、行为本身就是无罪行为;通过对刑事责任理论的分析,认为“犯罪”与“刑事责任”、“无罪”与“不负刑事责任”是两对具有密切联系,但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的概念,既不应将之混淆,更不能相互替代;从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特征上讲,这部《解释》在被解释的法律之外另设新的规范,有违司法解释的局限性之嫌;另外,“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未对控辩请求作出肯定与否定的答复,缺乏刑事判决应具有的确定性,不利于社会公众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难以实现刑事判决应有的价值。故建议对《解释》进行修改,对被告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何种判决,我国刑诉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分3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条规定,是我们通过侦查、起诉、开庭审理等活动,最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达到定罪量刑惩罚犯

5、罪和宣告无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刑事诉讼实体结果的法律依据。为正确贯彻执行该法典,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对之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针对该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在作出宣告无罪和有罪判决结果的规定之外,又对被告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作出了应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故拟通过对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及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的分析

6、,说明司法实践中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与定罪并确定刑事责任和宣告无罪的判决结果并存的失当性。一、对犯罪的认识(一)犯罪的概念及特征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概念作了如下表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

7、经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该立法规定及刑法理论的通常理解,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说明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种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这是犯罪区别于其它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特征。2、犯罪是一种违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上而非民事上或行政上的违法性。3、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非民法上或行政法上的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应注意这里的“应受到刑罚处罚性”与免予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并不矛盾,因为犯罪虽然

8、必然要受到刑罚处罚,但基于某种法定事由和特别情节,法律规定也可以有所例外,即判决其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二)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构成与犯罪的概念的关系上,正如陈兴良在《刑法适用总论》中所述那样,“犯罪构成是从犯罪概念中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从整体上把犯罪与其它违法行为作了区分;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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