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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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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平等生育权立法理论及体系构建内容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男女担负的生理分工不同,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往往掌握在发性手中。如女方不要孩子或怀孕后私自堕胎,就会引起的夫妻双方的诉讼纠纷。这个问题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夫妻生育权的地位应重新审视。生育权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合法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如何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是一种天赋人权,在当代社会,法律在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对男性生育权也应予以肯定和保护。生育权作为夫妻基
2、本权利的一部分,应在调整司法领域的婚姻法中加以明确,建立起新的平等的夫妻生育权,这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确立平等生育权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是人类生存需要的基本职能。它符合我国的伦理道德观念,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法律确定平等的生育权是依法治国的必然,是婚姻内部配偶间独立人格的强制保障。建立平等生育权的立法体系,不仅具有显著的社会现实作用,也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构建夫妻平等生育权立法体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明确生育权的
3、性质;二是明确男女的生育关系,确定生育权的内容;三是疏导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明确生育权行使的限制性条件;四是明确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夫妻间侵犯生育权的救济方式。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男女担负的生理分工不同,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往往掌握在女性手中,如女方不要孩子或怀孕后私自堕胎,而由此引起的夫妻双方的诉讼纠纷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笔者认为夫妻生育权的地位应重新审视。一、现行生育权面临的时代挑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4、。从70年代推选“晚、稀、少”到80年代推行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一胎化政策的推广,全国累计少生了3亿孩子,平均每个家庭少生个孩子,由于人口发展几率得到了控制,完成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与此同时,我国妇女生育权益逐渐得到保障,在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款赋予了女性对生育或不生育有绝对的自由,不受配偶和他人的任何干扰。随着女性生育观念的转变、女权
5、主义活动的蓬勃发展、经济生活的独立,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不要孩子的婚姻,长此下去,人口会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据统计,北京市育龄男女中有10%选择不要小孩,广州、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已有60万个的丁克家庭,一旦丁克家庭中一方改变主意,想要孩子的情况出现,就会陷入了生育权纷争之中,人们甚至把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看作是对男性生育权的肯定,是对女性“不生育自由”的一种限制。实际上这是人们对男性生
6、育权的误区,社会上从未否认男性生育权,其立法重点在于调整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并非强化“男性生育权”的概念,更难以据此裁决男性要求维护生育权的案件。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人们对男性生育权保障的期盼。若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女性以有“不生育的自由”对抗配偶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时,在严格执行成文法的我国,女性的配偶主张自己的生育权就无法可依了。二、我国生育权不平等保护的原因及各国立法现状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对女性生育权作了特别规定,没有涉及男性生育权,究其原有以下几点
7、:一是政策策略上的考虑,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确定男性生育权无论如何不合适宜;二是当时状况下反封建的需要,在封建男权社会中,妇女不是生育权的主体而是生育的工具,男女不平等封建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当时立法优先明确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是反封建和维护妇女权益的需要,规定妇女的生育自由以减少社会或丈夫对其强迫生育,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三是认识上的局限性,在生育权不受干预的年代与时期,不存在男性生育权的问题,人们很难预见男性生育权在现阶段的价值。而独生子女数的增长、离婚率的攀升和失业问题的出现,使男性生育权问
8、题逐渐凸显。生育权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合法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如何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是一种天赋人权,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只能适度限制,如果国家法律允许公民终生不能生育一个后代的行为合法化,即为对该公民生育基本人权的剥夺;同时如果又不允许该公民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比如用法律规定妻子已经协商自愿怀孕仍可堕胎且决定终生不育,又不允许其丈夫可以因此提出离婚,用法律强迫其丈夫也要娶终生不生育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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