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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二) (三)自愿订立的原则 自愿订立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完全独立,不受他人干涉,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的订立。在保险合同中,依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人、自主选择保险险种、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及以何种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并且还可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内容;保险人亦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2、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此项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针对保险实践中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的情况,《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55条特别规定:“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自愿原则不是绝对的,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也就是说,订立强制保险合同可以不适用自愿订立原则。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对应,又称法定保险。 (四)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
3、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包括保险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商法律多属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根据自己意愿订立合同或行使权利,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民事主体都有其
4、相对独立的自身权益,个人、企业的局部利益常会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如果片面地强调局部利益,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面对复杂多样的民事活动,法律也不可能一一作出规定加以规范,所以法律缺项、不明确或不完备的情况在所难免。 为了防止有人钻法律空子或有意规避法律,就必须事先在法律中规定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这类弹性条款,并将其作为法律原则,以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这些原则,并为司法机关纠正或处罚违反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
5、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按照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开展保险业务,均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保险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应当注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虽然都是保险法所应遵循的民法一般原则,同属于弹性条款,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不受侵害,一切民事关系都同等地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则是从维护特定的民事关系出发,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
6、益不受侵害,这一原则对保险关系更显得重要。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