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企业家身陷合同诈骗旋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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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企业家身陷合同诈骗旋涡在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中,为何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构成犯罪”并发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之后,警方仍视其为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并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再度将其“捉拿归案”?本刊记者/郑荣昌合同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喻慧琴是江西省一名女企业家、工程师,曾任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从事基建桩基业务。2011年10月4日,喻慧琴参加了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交通管理处(简称南海交管处)为发起人的BT项目投标竞争。BT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通常由项目发起人招标选定的投

2、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项目完成、移交后,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回报。由于喻慧琴的公司不具有发起人要求的一级资质,经人介绍,她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公司(简称中外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连柱相识,与其签订了挂靠合作协议:喻慧琴以中外建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参与投标活动,但要向中外建公司缴纳管理费。11月25日,喻慧琴代表中外建公司与南海交管处签订了涉及四个项目的“投资合作意向书”,并递交了刘连柱提供的投标文件,随之开始了下一步的谈判工作和施工准备工作。2012年1月15日,就上述四个项目

3、中的樵山大道项目,由刘连柱代表中外建公司与深圳市绿奥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绿奥公司)法人代表辜少忠签订了《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和《协议书》共三份合同,建立了“投标联合体”,并着手筹建“项目公司”的工作。1月17日、20日,按照《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的约定,绿奥公司分两次将400万元工程保证金汇人由喻慧琴管理的中外建公司专用账户。喻慧琴立即将先期到账的200万元转汇至南海交管处的账户作为参加投标的保证金,将后期到账的200万元中的60万元转汇至刘连柱制定的账户作为挂靠中外建公司的管理费,30万

4、元转汇至“项目公司”验资账户,41万元用于归还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借款,她个人转存了5万元作为日常工作的备用款。正当投标工作顺利开展之际,绿奥公司却怀疑中外建公司提供的文件是伪造的、中外建公司是虚假的,并给深圳市政法委打了一份报告。1月30日,深圳市政法委一位领导在这份报告上作出“请福田区公安局局长乔某‘阅处”’的批示。随即,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福田区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喻慧琴和刘连柱进行网上通缉。2月27日,警方将他们抓捕,并将有关账户冻结。3月30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喻慧琴作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决

5、定,对刘连柱作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随之,福田区公安局对喻慧琴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对于福田区公安局的决定,喻慧琴委托的北京律师觉得很奇怪:既然“不构成犯罪”,就应该无条件释放,怎么能“取保候审”,继续对她进行人身限制呢?2014年1月23日,由于喻慧琴对“取保候审”持有异议,并对全额退还绿奥公司钱款,尤其是对刘连柱取保候审期间意外死亡后公安局要求她退还本应由刘连柱或中外建公司退还的60万元持有异议,福田区公安局再度将她抓捕。事实上,在公安局未提交新的证据,也未重新立案的情况下,早在2012年12月28

6、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就批准了这次对她的逮捕。2014年4月30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喻慧琴犯有合同诈骗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喻慧琴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喻慧琴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律师提出了五大问题——第一,喻慧琴是否知道投标文件是伪造的,有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刑法》第224条规定,被告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即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刘连柱的供述和刘连柱发给喻慧琴的电子邮件均证明,中外建公司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是刘连柱提供的,伪造与否,与喻慧琴无

7、关。不仅如此,喻慧琴还查看了这些文件的原件,并在互联网上查阅了有关信息,做到了普通人应有的谨慎。而且,南海交管处审查这些文件后也未提出异议。如果喻慧琴因为没有发现这些文件是伪造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南海交管处岂不是也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喻慧琴与绿奥公司、南海交管处是否同属受害人?至于中外建公司是不是虚假的,也难定论。网上可寻,其至少在12个省市设立了十几家分公司。2013年1月15日,中外建公司还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了一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绝大多数还在经营。不过,即便它是虚假的,应该负责的也不是喻慧琴。至于检察院提到的

8、头衔为“副总经理”的名片,那是刘连柱按照协议、为工作的需要为喻慧琴印制的。拿这张名片证明喻慧琴具有诈骗的故意,证据是否充足?第二,喻慧琴有没有说过樵山大道项目已经中标,有没有诈骗行为?起诉书中以绿奥公司法人代表辜少忠的证言指控喻慧琴对辜少忠谎称樵山大道工程已经中标,致使绿奥公司与中外建公司签订了《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并汇出400万元。可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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