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

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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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  「摘要」  本文对民事证据法立法的必要性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揭示了民事证据法立法的动因、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基本差异与独立证据法的关系、立法的理论准备以及立法模式等。  「关键词」民事证据法 必要性 自由心证 立法模式  应否制定证据法是当前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研究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学者都在积极呼吁制定《证据法》。(注:参见邵明、廖永安:《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新话题》,《人民司法》2000年第5期。)除了振臂高呼以外,学术界的一部分学者也在以民间起草的方式,具体实施着

2、证据法的起草工作。由部分民事诉讼法学者和民事实体法学者正在草拟的暂具有民间性质的《民事证据法》就是其中之一。(注:所谓“暂具”,即不排除以后“转正”  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  「摘要」  本文对民事证据法立法的必要性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揭示了民事证据法立法的动因、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基本差异与独立证据法的关系、立法的理论准备以及立法模式等。  「关键词」民事证据法 必要性 自由心证 立法模式  应否制定证据法是当前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研究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学者都在积极呼吁制定《证据法》。(注:

3、参见邵明、廖永安:《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新话题》,《人民司法》2000年第5期。)除了振臂高呼以外,学术界的一部分学者也在以民间起草的方式,具体实施着证据法的起草工作。由部分民事诉讼法学者和民事实体法学者正在草拟的暂具有民间性质的《民事证据法》就是其中之一。(注:所谓“暂具”,即不排除以后“转正”的情况,也就是说这些具有民间性质的法案在官方认为成熟后得到官方认可,从而由民间性质转变为官方性质,有关立法部门再在此基础上加工成能够通过的法案。)应尽快制定《民事证据法》的问题,实际上若干年以前民事诉讼法学界就

4、已经有学者提出,在审判实务界也有不少审判工作人员从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应当制定《民事证据法》。近几年来,审判和诉讼的形势发展似乎进一步催化了这种需求。尽管多部民间的《民事证据法》草案已经启动,但对于是否应当制定独立的民事证据法、基于何种考虑要制定该法等前提性问题,理论界似乎并没有完全阐明。笔者并非否认制定《民事证据法》的必要性,但笔者认为作为学者应当透析该法制定的必要因素,探求《民事证据法》立法启动所涉及的诸问题,并将这些问题加以展开,以利人们认识这些问题。应当坦言,过去我国所制定的多部法律在起草过程中存在

5、着封闭和神秘化的现象,使立法过程缺乏社会的广泛参与,使立法本身欠缺民主性。要使《民事证据法》成为一部科学的法律,首先就应当避免这一点。  一  制定《民事证据法》首先需要论证的问题是制定的必要性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有学者从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角度来加以说明。(注:参见吴宏耀:《我国证据立法势在必行》,《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1日。)除此之外,人们还从以下两个大的方面来认识,而这些认识对制定“独立”的《民事证据法》更具有直接的意义。  一是现行的法律不完善。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6、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简陋和不完善,已经不能适应民事诉讼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仅有12条,无论多么高度概括也难以想象这12条有关规定能够准确表达非常具有操作性的证据制度。民事证据制度的简陋和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规定保障证据制度有效运作的保障机制。这里所指的保障机制主要是指以消极预防为主的制裁性制度。例如,对于证人不到庭、证人作伪证、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当事人故意不提供其持有的证据等行为,《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制裁措施。(2)没有完善的证据

7、运作程序,例如:证据交换程序、认证程序等。(3)缺乏关于证据效力的规则,例如: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4)在证据制度的现有规定中,也存在着不合理或者不科学的地方,例如:关于证明责任例置的有关规定。当然,在当时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基于当时的立法简单化的指导思想,立法者不可能在《民事诉讼法》中为证据制度的运作作出详细的规定。即使起草法律的实际操作者主观上希望将有关规范规定得精细严密,但因受到立法简单化指导思想的抑制而难以实现。成文法常常是人们经验的积累和概括,在当时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环境下许多现在存在

8、的问题在那时并没有反映和显现出来,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很难加以规定。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若干问题也是如此,在起草《民事诉讼法》时难以比较准确地估计到并加以规定。  二是人们对审判主体的素质存在怀疑。将审判主体的素质与证据法的制定联系起来多少令人觉得有些灰暗,但事实是这两者在人们的认识中具有内在的关系。程序正义是人们对程序设计及运作的价值评价,它反映了人们对正义的认知,而作为一种社会普遍的认知是为人们所能认识和共同理解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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