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思路 依法行政 实行拆迁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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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变思路依法行政实行拆迁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2、第1内容显示中 今年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十五”期间,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十五”期间,发展是主题,我国国民经济预计平均每年以7%的速度增长,城镇化水平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城市人口将由目前的4.56亿增加到5.5亿。全国城镇预计将新建住宅27亿平方米,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相对较高的住宅。城

3、市计划新铺设道路3万公里,约8亿平方米;新建公共绿地8.14亿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高1.48平方米;城市绿地率提高7.1个百分点,绿化覆盖率提高7.5个百分点。此外,“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许多城市仍有大量的危旧房屋、不适应产业发展要求和不适应城市发展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如北京市,为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十五”期间计划由政府组织改造的危旧房屋总量就达300万平方米,年均拆除60万平方米。要完成上述目标,城市房屋拆迁任务还十分艰巨,

4、需要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管理、协调的力度,提高服务意识,确保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法制环境的变化。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大批经济、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为拆迁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居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原有的一些做法如政府直接组织城市房屋拆迁、利用行政手段调解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关系,都已不适应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新《条例》从制度上作了调整,但要保证房屋拆迁依法、规范地进

5、行,还需要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将工作重点由直接参与拆迁,转向依法行政、转向管理和服务。  三是市场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建设的思路、方式,城市房屋的供应方式、所有制结构等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个人拥有房屋产权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已经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导方式。城市建设已由追求建设速度和效率转向以环境、生态建设与速度并重的发展阶段;房屋拆迁已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向拆除私有房

6、产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货币补偿为主,拆迁的补偿标准已由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转向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方法,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拆迁工作的要求。  新《条例》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发育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公正、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作了较大调整,强调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根据政府转换职能、主要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突出了市场机制的作用,重新界定了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将应当由公民

7、自行解决的事务和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调节的事务,交给公民和社会中介组织解决,并对行政管理程序作出了规定。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首先是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的精神,注意正确理解《条例》中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提高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调整原有的行政管理思路和方法,自觉地舍弃那些依附在陈旧管理方式上的狭隘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从过去政府部门直接组织房屋拆迁,直接调节拆迁当事人的关系,直接参与拆迁活动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

8、的根本性转变。  二、实现转变的具体措施  1.要严格按照《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行政管理的范围。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其确定的适用范围,对管理相对人依法进行管理,必须在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越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管理活动,都属于越权行为。  2.要将拆迁管理与具体的拆迁事务相分离。新《条例》取消了统一拆迁方式,并规定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拆迁,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要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抓紧进行脱钩改制。  3.对市场可以调节的行为,行

9、政机关不过多干预。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才予裁决,当事人不执行裁决的才可以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当事人订立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及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被拆迁人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均属于履行协议过程中的问题,应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不应由行政机关来过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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