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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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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监督法草案
2、第1 正在北京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首次审议监督法草案。人们关注:草案规定了哪些内容?具体规定执法检查的程序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草案将监督的内容予以细化:为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法律不符的司法解释,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3、和决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立法法已作了明确规定。草案重申了这些规定,并总结近年来人大工作的经验,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未被批准怎么办去年,沈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市人大批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因当时无法律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引发了争论。草案对此作了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四种情况:每年在各级人大会议上,听取“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报告;根据常委会要求,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政府部门的
4、全面工作报告或专题工作报告。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有:一是人大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或向大会作补充报告。二是工作报告未被大会批准的,乡镇人大应在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县以上各级人大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三是常委会在听取工作报告前,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提出报告的机关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评议。具体规定审批计划和预算报告的程序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5、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吸收了这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包括: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将计划草案、预算草案、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提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等。草案还增加了新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经审议后未批准计划或预算,属于对计划或预算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本级人大可授权常委会批准本级政府根据代表审议意见重新编制的计划
6、或预算。如何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审判和检察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草案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实际做法,对监督审判、检察工作的范围、原则、方式和程序作了规定。草案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人大专门委员会可决定将有关案件向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初步询问核实。如认为有必要,由专门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专门
7、委员会研究后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以下方式对审判、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听取和审议他们的工作报告;对其工作中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听取他们办理案件中执法情况的汇报;依法对其审判、检察工作提出质询案;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法罢免或撤销有严重违法失职行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职务。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中的回避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两种形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
8、提出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要求受质询的机关给予答复,包括听取答复的方式和范围。宪法和有关法律还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了规定。草案在现有法律关于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对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提出质询案和参加调查委员会时的回避问题作了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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