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机制研究

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机制研究

ID:24795951

大小:70.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11-11

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机制研究_第1页
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机制研究_第2页
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机制研究_第3页
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机制研究_第4页
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机制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机制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机制研究周嘉(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海南海口570203)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盟总结了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改变了以市场自律为主的约束机制,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行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机制先后进行了三次改革。介绍r欧盟信用评级监管法规的演变路径,针对改革中恢复市场纪律这一目标,着重研究2013年第三次改革后所形成的监管机制,对目前欧盟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对欧盟信用评级的立法改革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jyqkp;acute;sCorpora-tio

2、n)、标准普尔(StandardPooracute;s)和惠誉(FitchGroup)主导,以及国际市场上影响力较弱的其他小型评级机构共同组成的。三大评级机构发布的信用评级具有网络效应,这种效应因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的寡头垄断结构进一步加剧。三巨头所主宰的寡头垄断市场,可以忽略任何因不精确评级而导致的声誉制裁。例如,2012年澳大利亚在巴瑟斯特区市政局诉当地政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判决标准普尔对其2006年对金融产品的AAA评级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虽然导致标准普尔的母公司麦格劳希尔(McGraw-Hill)的股价下跌了5

3、%以上,而整体上股市没有太大起伏,穆迪的股价跌幅也超过2.5%,但随后其股价均有所恢复,声誉机制的制裁能力有限。二、2013年之前欧盟信用评级监管的立法进展恢复市场纪律必须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投资者更加审慎的看待信用评级,改变投资市场整体盲目依赖信用评级的现状。据此,CRAI和CRAⅡ总结了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关键缺陷,如信用评级的程序、质量、方法、缺乏透明度和利益冲突等问题,颁布了大量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对其信用评级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如其信息,每个评级类别的含义,评级的属性等,并针对结构性金融产

4、品和主权信用评级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此外,法规的附件规定每个评级类别必须附带历史违约率,每6个月强制性公开披露评级绩效,按照主要地区对发行人进行区分。要求评级机构提供这些信息,可以敦促其对评级的质量和准确性更为审慎,但投资者是否可以能够基于这些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就信用评级的质量进行事前判断,仍难以定论。评级机构是否会对自己的专有系统进行详细披露也难以判定,即使它们进行了详细披露,披露的信息也可能过于技术性,投资者难以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价。此外,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利益冲突问题,CRAI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发行人付费模式可能使评级机构与发

5、行人保持一致的利益,导致发行人的评级虚高,进而导致市场中的投资决策失误。因此,该条例要求评级机构披露可能会对其偏好产生影响的各项事宜,如公开披露占其收益5%以上的大客户,它们的利益冲突政策、配套服务、主要评级方法、信息的变化、薪酬结构和行为守则等等。相关的收费信息,可以作为衡量受评实体和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关系亲密度的指标,投资者可以据此判断评级是否受到发行人的支付金额影响。评级机构还需提交年度透明度报告以及管理报告。强制性披露规定是否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取决于这种信息披露是否能够成为导致投资者行为模式发生变化的激励机制,以及这种激励机制最终

6、能否得以实现。根据上述规定,在事前(exante)基础上,投资者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收益信息和利益冲突的内部管理政策,从中能够得的结论是有限的。投资者可能无法从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政策,或者它们与特定客户的关系等披露信息中得出有用的推论,除非信用评级机构明确违反了监管条例的规定。即使部分投资者对评级机构管理利益冲突的方法存在质疑,问题是,在何种程度上这种推断足以影响他们对信用评级的预期可信度。有的学者认为,利益冲突对评级的准确性不存在实质性影响,认为对于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虚高评级,部分原因是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对此类新型产品缺乏经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7、,所以是一种商业错误,在处理复杂和创新型产品时,发生这种错误的情况并不鲜见。相关的实证研究也指出,发行人付费模式对信用评级质量的影响非常小。然而对于利益冲突问题,政策制定者的普遍观点是,利益冲突存在严重的负面影响。普通投资者不一定会对强制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而且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信用评级机构违反了任何有关利益冲突的监管规定,负有监管责任的是监管机构,投资者不存在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市场纪律的诱因,除非遭受的损失足够巨大。因此,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假设的前提是,投资者可以行使某种形式的事前审查,或市场纪律可以有效发挥作用,但这种假设可能是错误的。欧盟先

8、后两次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机制进行改革,都强调了信息强制披露的重要性,但仍未形成激励机制,使投资者对信用评级的可信度持更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