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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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2、简称“公司”)。公司于1993年2月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改[1993]5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1993年3月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0655H)。第三条公司于1998年4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1998年5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年10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进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行1,782,412,018股股份购买资产。2012年9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增发新股人民币普通股606,575,126股,于2012年9月25日上市。452015年12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增发新股人民币普通股1,158,699,808股,于2016年1月4日上市。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HuBeiEnergyGroupCO.,LTD.股票代码:000883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

4、省武汉市徐东大街96号邮政编码:430062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7,449,486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5、、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45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经营、规范治理,高效率进行能源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为股东创造合理投资回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能

6、源保障。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能源投资、开发与管理;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由湖

7、北省机械工业材料设备公司将湖北气门厂经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包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4,237.56万元以1.033:1的比例折成国有法人股4,100万股,同时向其他法人以每股1.10元的现金募集2,000万股法人股,并向公司内部职工以每股1.10元的现金募集3,000万股。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9,100万股。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507,449,486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45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8、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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