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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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4月13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1993]355号文《关于设立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唯一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2、执照,营业执照号原为深司字N24691,现为440301103073440。2008年4月7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于1993年3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第141号文《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00万股,于1993年9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文)ShenzhenEnergyGroupCo.,Ltd.(英文)

3、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5,33,35-36,38-41层,邮政编码:5180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64,491,597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4、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深圳经济特区的条件和优势,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及经营管理经验,科学发展、做大做强,高速度、高效益地发展能源主业和相关产业,使股东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26(一)各种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生产、购销;(二)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关的原

5、材料的开发和运输、港口、码头和仓储工业等;(三)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配套的地产、房产业和租赁等产业;(四)投资和经营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益的高科技产业;(五)经营和进出口本公司能源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机具和交通工具等;(六)各种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营,以及与能源工程相关的人员培训、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七)环保技术的开发、转让和服务;(八)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九)在合法取得的地块上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十)从事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耗材、办公设备的销售与租赁;(十一)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

6、其他业务。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21270万股,1993年3月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拥有55%的资本权益折

7、为21270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64,491,597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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