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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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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山区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职权编码220002职权名称药品广告备案实施机关洪山区食药监局职权依据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2、《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三条受理范围及条件湖北省行政区域以外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及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在辖区范围内发布广告需提交的材料1.《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一式三份;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3.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4.代办人
2、代为办理药品广告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备案人从事行政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
4、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
5、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
6、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6.《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7、《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三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7、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职责边界1、市级:市级市级权力清单确定下放各区实施的行政权力,市级不再办理此项工作;2、区级:负责辖区范围内药品广告备案。承办机构洪山区食药监局综合执法大队咨询方式联系电话:027-87650156、027-87650782;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绿洲大厦14楼。监督投诉方式1.市长热线:027-12345,2、区监察局信访投诉电话,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18号,投诉电话(027-87678270);3.洪山区食药监
8、局举报投诉中心,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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