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办事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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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山区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职权编码220005职权名称执业兽医注册和备案实施机关洪山区食药监局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受理范围及条件辖区范围内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兽医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需提交的材料1、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4、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2、(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法定期限即办承诺期限即办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注册备案或者不予注册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注册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注册备案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注册备案人从事行政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4、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行政许可法》第

5、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

6、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6.《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7、《执业兽医

7、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8、《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

8、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职责边界1、市级:无;2、区级:负责辖区范围内执业兽医注册和备案。承办机构洪山区食药监局综合执法大队咨询方式联系电话:027-87650156、027-87650782;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绿洲大厦14楼。监督投诉方式1.市长热线:027-12345,2、区监察局信访投诉电话,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18号,投诉电话(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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