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doc-QDCR-2014-011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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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DCR-2014-011001青岛市财政局文件青财会〔2014〕4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财政局-13-2014年2月26日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

3、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13-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五条市

4、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中央、省驻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的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由单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

5、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13-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6、书。  第八条市级及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的执行。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含珠算)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从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的题库按照规定选取。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考试结

7、束后,考试结果由市级财政部门20日内在“青岛市会计信息网”上公布。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青岛市会计信息网”-13-下载并填写打印《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信息表》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委托书》,并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逾期不办者,考试成绩作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为: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

8、没有工作单位的常住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没有工作单位的暂住人员到居住证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在校生到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青岛市会计信息网(http://kj.qdf.gov.cn)为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网站。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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