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撞伤不如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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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撞伤不如撞死”论调害人害己燕赵都市网http://www.yzdsb.com.cn  06-03-1922:252005年12月27日夜晚,一司机在省会街头撞倒一位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这次“二次辗轧”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有人认为肇事司机可能有一种“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肇事司机则称“二次辗轧”并非其故意而为,他当时调头回去只是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二次辗轧”事件的确令人震惊,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撞伤不如撞死”的讨论,讨论在一定层面上折射出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

2、亟须健全和完善,也更加凸现出相当多的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普遍缺乏应有的交通法律知识。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及时报案保护现场,均按民事赔偿案件处理;一旦逃逸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如果为逃避责任而导致受害人死亡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观点A■“撞伤不如撞死”是一种可怕的观念受访人士:连会有,河北农业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连会有先生分析,如果“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还在一些民众及司机中存在,将是一种非常可怕的事情,会给社会留下许多隐患。因此,很有必要分析这种错误

3、观念的由来,彻底打消这种害人害己的想法。从法律上讲,持这种观念的人一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有错误认识,二是对行为性质不甚明了。撞伤人与撞死人,赔偿范围不一样连会有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分为两种:致人伤残损害赔偿和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这两者有不同的赔偿范围。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

4、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算下来此项就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一般按二十年计算,算下来数目更不少。而撞伤人情况则有不同,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以及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等诸多情形下,加害人在损害赔偿数目上都可减少。另外还可以诸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第三人过失等免责事由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撞伤不如撞死”观念是站不住脚的。撞伤、撞死、故意撞人性质不一样连会有先生分析认为,撞伤、

5、撞死、故意撞人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故意撞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性质则是犯罪。撞伤与撞死也有截然的区别,交通事故中撞伤一人为一般交通事故,而撞死一人则是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事故可能定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求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撞死人不以交通事故处理,直接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撞伤不如撞死”是

6、站不住脚的,这是一种可怕的思想观念,按此观念行事不但害了自己,也必然连累亲人,害及他人,有百害而无一利。每个公民,尤其是每一个司机,都应自觉遵交通安全法,保护他人的安全,也保护自己的安全。观点B■“撞伤不如撞死”论调的确存在受访人士:张云利,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在省会律师事务所中率先成立交通法律部,将交通法律事务作为该所重要的律师业务之一,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张云利律师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多、道路交通状况日益拥堵以及广大交通参与者(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

7、等)交通法律意识淡漠,导致交通事故不断,而且重特大事故、群死群伤事故增多。我国近年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每年都在10万人以上,令人触目惊心。撞残一人,法院判赔50万元张云利介绍,对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在他所办案件中,的确存在。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受伤者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严重伤残,有的几乎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甚至成为植物人,相应产生的就是巨额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等,如果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那么对于责任者来说将会产生很大的经济压力,仅2005年他所办理的交通案件中就有3起类似案件。例如,鹿泉市一辆三马车去保定送货途中,将一

8、中年妇女撞伤,经抢救治疗,鉴定为二级伤残,受害人生活终生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判决车方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50万余元,而该三马车仅上了5万元的第三者险,赔偿能力仅够赔偿额的十分之一。一些关注此案的人员十分感慨和无奈。一些人甚至分析,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即使获得的赔偿再多,也换不回受害人的健康,想到要长期照料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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