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4773601
大小:68.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1-15
《日本宪法保障制度设计的多种思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日本宪法保障制度设计的多种思路一、宪法审判成为战后法制改革的原动力 现代法治秩序的基础是立宪政治。因此,怎样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必须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对这样的命题,法学界当然不会有异议。然而,在由什么机构来承担保障合宪性的职责、怎样纠正法律和政令的偏颇乖离之类的问题上,意见却莫衷一是。立法机关的自律和对违宪的政治性监控、宪法法院的抽象审查、附随于普通诉讼的司法审查等不同的制度设计各有利弊,给争论的持续和花样
2、翻新提供了前提条件以及层出不穷的契机。 (一)欧陆成文法体系下的宪法保障机制 概而论之,在欧洲大陆法系,宪法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对宪法的修改必须满足特别多数的要件(例如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加重多数),甚至必须通过特别程序(例如设置特别的议决机关、采取两次审议投票制或者全民公投制),因而比一般法律的修改更困难。(2)对国家的紧急事态备有各种限制权力滥用的制度(例如明确采用紧急措施的场合、生效的范围以及坚持合宪性原则的事项)以防止宪法体制遭到破坏。(3)设立宪法审判机构,并赋予比
3、通常维权功能更强的违宪审查功能。这第三种宪法保障机制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发展起来的。 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人民主权学说导致国会至上的观念,社会的基本共识是审判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因此严格的法律实证主义支配着宪法保障的制度安排。但是,德国纳粹法制的教训却使这样的普遍观念发生了剧烈动摇。随之而来的是,通过法院让所有立法都从属于宪法的思路逐步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其结果是宪法的可诉化以及宪法审判成为各国经济社会乃至法律制度重构的驱动装置。这种司法性宪法保障或者宪法正义(constituti
4、onaljustice)的本质在于法院不仅可以对条文进行解释,而且还能对立法的有效性进行判断,从而可以加快制度变迁的进程。战后日本的宪法保障也经历了同样的转折,并出现了不同选项以及围绕取舍抉择的争论。 (二)在大津事件与大逆事件之间摇摆的日本司法权 日本明治宪法(1889年制定)的宗旨虽有限制君权、保护民权的理念,但因为囿于国体,神圣不可侵犯的君权还是被当作政治机轴,臣民的基本权利只在法律承认的范围内有所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明治时代的日本主权其实在君而不在民。根据明治宪法第5条,制定法律
5、是天皇统治权的一项内容,议会只起协赞作用,对立法权的行使也缺乏必要的制约。不过该宪法第58条规定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另外,以著名的大津事件(1891年)为标志,职业法官通过行为抵制来自政府的干预,逐步巩固了审判独立原则。但是,当时的日本一直没有确立审判机关相对于立法权的独立性,更谈不上确立司法权在国家体制中的优势。因此,当案件涉及攻击天皇制和政治运动时,迫使审判机关以言论治罪的实例也曾经发生,最典型的是大逆事件(1910年)。大津事件与大逆事件并立对峙的图式,充分显示了明治宪法体制下司法权的地位摇摆
6、不稳,难以阻止军国主义势力的跋扈以及议会多数派的专制。 (三)通过美国式违宪审查加强司法权的独立和威严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军占领当局吸取历史的上述教训,在日本法制改革方面采取的一个基本方针就是要充分加强法院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为了保障1946年制定的新宪法的持久效力、防止日本今后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方式挖宪法的墙角,建议把对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权付与审判机关。正如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教授所形容的那样,把违宪审查权赋予普通法院是新宪法体制下在司法制度方面的最大变革;司法审查制是把宝刀,
7、如何使用关乎新宪法的命运。但是,在要不要导入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以及采取什么制度模式方面,日本法律界的有关方面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首先,宪法审判制度顺利运作的前提条件是权力机构以及各界必须对法官抱有充分的尊敬和信任,如何克服司法不信任感在日本就是一个重要课题。其次,对立法权是否违宪进行司法审查意味着法官要进行政治性判断,这与传统的职业法官形象大异其趣。再者,司法审查的逻辑与民主政治的逻辑之间存在着张力,如何进行整合也是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在这些方面的分歧反映到改宪过程中,就导致不同草案提出的有
8、关条款在内容上差异极大的事态。考察当时引进违宪法规审查制的曲折过程、比较各种设计方案的区别,对于中国加强宪法保障以及导入违宪审查制度显然还是颇有助益的。 二、建立奥地利式宪法法院的佐佐木提案 (一)战后宪法革命与司法体制改革 以美、英、中三国名义发布的波茨坦宣言,在停止战争之际,作为受降条件要求日本振兴民主主义并扫除有关障碍、确立思想和信仰的自由以及尊重基本人权、自主地建设倾向于和平路线的负责任的政府。为了履行这样的国际法义务,必须对明治宪法进行彻底修改。日本当代宪法学界的泰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