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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快来看看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宄,实现公正司法,依照法律规定,结合
2、审判实际,对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1.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宄,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2.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4.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
3、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二、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5.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进行,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到场。6.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并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
4、争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简化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询问控辩双方是否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并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5.控辩双方对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事项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依法作出处理,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对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核实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
5、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6.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7.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又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召开庭前会议应当制作
6、笔录,由参加人员核对后签名。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程序性事项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5.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6.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7.法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
7、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8.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当庭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5.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
8、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6.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7.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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