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案下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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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案下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及启示

2、第1内容显示中   摘 要: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结束了20世纪30年代形成的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历史,它不仅给美国金融业发展带来很大的机遇与空间,而且也给美国,甚至全球金融监管理念和体制带来了一系列变革。面对这种形势,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应重视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金融监管功能定位应以审慎性控制、组织性控制和保护性控制为主体;应注重市场机制导向下的金融监管趋势。  20世纪90年代末,以美国为首的金融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它适应现代金融发展趋势,结束了20世纪30年代形成的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历史,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首开金融一体化先河,带有标志

3、性创新意义。  一、《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基本内容及创新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结束了以1933年经济大萧条时期制订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为基础的美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历史,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和综合化管理的新时代。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为出发点,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提出了全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法律许可的所具有金融性质的活动,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发行和交易、投资银行等业务。具体为:(1)扩大银行

4、持股公司所允许从事的金融活动范围。法案对1956年《银行持股公司法》作了修正,在银行控股活动条款中,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与任何保险或证券公司联合跨行业销售任何金融产品或服务。(2)扩大“国民银行”子公司所允许从事的金融活动的范围。在法案有关全国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活动的条款中,允许资本充足的“国民银行”从事市政收益债券的承销业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国民银行”的子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其他活动。允许达到资本充足率且管理良好的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承销证券,但所有这类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全部资产的45%和500亿美元。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全国性银行需要由独立的评级机构评估并公布其债

5、务余额;在证券条款中,银行的证券活动直接受联邦证券法监督,现有银行除按照证券交易法注册为经纪人外,可以参与信托、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职工福利计划、通过网络为客户提供经纪服务等,银行可以继续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保险条款中,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如果要经营保险产品应提出申请,保险活动由州负责监管,包括全国性银行从事的保险活动。州保险法对应的13个地区作为安全港,联邦法律没有优先权;在安全港以外,不得歧视银行从事保险活动,歧视后果应由最高法院裁定。(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空间。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要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应达到一定的自有

6、资本比率及相应有关资格,当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则必须退出相应业务;但对于已经达到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则允许在没有事先向美联储申请情况下,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除现有法定认可的金融业务外,还包括有法定内容以外的今后可能出现的金融创新业务)。这样,金融控股公司就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需求,进行业务创新,拥有无限的业务发展空间。(4)禁止州金融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从事银行业务进行干预。按照金融服务法案的规定,保险公司基本上由其所在州的州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但是,新法案对于州金融监管机构的权限作了如下限制:对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隶属机构,凡具有能力成为金融持股公司或有能力收购一

7、家投保存款机构甚至包括收购一家在美国设有分行、代理机构或商业银行都应视为合法行为。  总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条款,极大地放宽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经营权限,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得到迅速发展。而这一法案实施的典型案例则是“花旗集团”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霸主之一,拥有7000亿美元的资产,有分散在100多个国家的1亿多客户,从事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银行、保险承销、证券买卖和承销以及投资服务和消费融资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现代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不仅给美国金融业发展

8、带来很大的机遇与空间,而且也给美国,甚至全球金融监管理念和体制带来了一系列变革。  1.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19世纪上半期以前,美国既无中央银行,也很少有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只有在各州注册的银行称之为“州银行”,对州银行的管理权属于州政府的职责。1861年,美国联邦政府出于为战争筹资的需要,批准建立了一些在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称之为“国民银行”。同时规定,每一家国民银行可根据所持有国债数额发行货币。财政部为此于1863年专设“货币监管总署”(OCC),由其负责对国民银行监管。在国民银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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