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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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作全面的严格的考查,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条款或有关规定,如身体条件、文化程度、个人专业、个人文化修养等不符合录用约定条件的,或是经试用期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2、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除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之外,还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用人单位都有权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在制定主体、内容、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只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所必须遵守的。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即便是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

3、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地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是劳动合同的实质所在。劳动者擅离岗位,工作上玩忽职守,损公肥私,给用人单位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实践中,劳动者兼职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基于这一客观需要,对兼职现象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见,是否允许兼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决定,如果双方对这一行为予以认可,

4、兼职则可以合法存在;如果对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赋予用人单位,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具有解除该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对用人单位的自由用工权的保护,也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本人被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自由、***权利等方面都可能受到极大的限制,这将影响劳动合同正确、及时、有效履行。劳动者的犯罪行为本身也可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并给用人单位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立法考虑到了这些因素,因此规定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失性解雇制度存在的问题  用人单位行使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权,事前不必经得劳动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对上述六种过失性解雇理由以严厉的方式进行了限制。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这项权利,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6、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这无疑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向弱者倾斜的法治精神,但对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存在以下弊端。  (一)试用期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严格。《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7、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立法规定用人单位遇此情形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应当包括在试用期内遇此情形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当是适用除外,否则,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得过于严格,不符合法理和客观实际需求。这是因为,一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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