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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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湖南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是我校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形势下,减轻教职工因重大病伤住院的经济负担,提高广大教职工健康保险系数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发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传统美德的具体表现。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补充保险的筹措第一条教职工医

2、疗互助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办法。资金的主要来源是1、行政扶持;2、社会(个人)捐赠;3、参会教职工缴费;4、互助金收益;5、其他第二条本补充保险接受校行政每年给予一定的拨款和社会个人捐赠。第三条凡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个人应积极参加医疗互助,每人每年自愿交纳互助补充保险120元,及时存入互助补充保险专款帐户。(在校期间不得中断,新调入或新分配人员从进入学校的当年当月开始交纳;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缴纳互助金的教职工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己缴纳的互助金不再退还)。凡连续交纳满5年

3、或一次性交纳5年的,可停止交纳,何时续交视补充保险积累情况再行通知。分年度交款的每年时间为3-4月,从规定的交款日期后一年的时间内可享受本年度大病互助,超过规定交款时间后将不予受理。(新进人员的交款时间以进校时间一个月为限)。(划线部分为新增修改部分)第四条互助金增值和积累。互助金的增值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利息。互助金的积累主要来源于互助金的交纳、学校投入和社会捐赠。第五条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属于入会会员共同所有。第六条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在银行实行专户储蓄;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开

4、支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章补充保险补助对象第七条凡个人交纳互助补充保险的享受学校福利费待遇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因重大病伤,在省、市医保中心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所在的分工会签字证明,经学校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委员会确认、审核,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补充保险补助。第八条补充保险互助周期为一自然年度。跨年度住院的病人,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申报。第三章补充保险的补助的界定与原则第九条补充保险的补助原则是重大疾病与重大意外伤害。第十条下列情况视为重

5、大疾病:(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抢救和脑出血实施开颅手术者;(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者;(三)各种中、晚期癌症;(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五)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冠状动脉搭桥、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者;(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者;(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者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嚣并发症者;(八)其他经过县级以上医院治疗、一种病一次住院、经过医保统筹报销后,自付费用在五千元以上、并经补充保险管理委员会

6、认可的重大疾病。第十一条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一)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二)火灾、触电导致重伤或残疾;(三)见义勇为造成重伤或致残;(四)其它经过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单种伤一次住院、经过医保统筹报销后,自付费用在五千元以上、并经补充保险管理委员会鉴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第十二条下列情况造成的意外重大伤害,本补充保险不予补助:(一)大面积自然灾害;(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含违章驾车、违章操作)以及酗酒、打架、斗殴所造成的伤害;(三)自杀自残。第十三条凡符合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补助条件的在职教职

7、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保险按规定支付和大病保险偿付补助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享受互助补充保险补助。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补助档次与比例(在最低起付线的基础上):1、0.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30%    2、达到0.5万元至1万元的部份补助40%    3、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份补助50%:    4、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份补助55%:    5、超过6万元至9万元的部份补助60%:    6、超过9万元至12万元的部份补助6

8、5%:    7、超过12万元至15万元的部份补助70%:    8、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份补助75%。    (二)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三)完全自付部份的内置材料与治病必需的自费用药,可纳入申请补助最低额度线统一计算。自费用药一律凭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的数据为准,其它自购药不予补助。第十四条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因意外重大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各种补充保险偿付、补助和保险理赔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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