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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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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问婚姻法司法解释六问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最大危险在于,它以隐蔽的方式动摇甚至瓦解我国婚姻法长期坚持婚姻贝才产制度夫妻共同贝才产制。 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断深入,必然会触及房市需求最大份额、最刚性的部分丈母娘需求。多少年来谁都没想到,调控最有.L.效的工具竟然是婚姻法。 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终于在南京出台加名税后得到发酵。京沪纷纷澄清房本加名仍按照工本费征收100元左右。南京地税发布回复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订税收政策,已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国税总局又表示短期内全国不会征收加名税收。 8月13日
2、开始实施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简单来说,《解释三》出台后,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以拥有私房房。离婚财产分割认证不认亲、不认户口,未加名的一律不认。在儒家思想占重要地位的中国,家庭共同财产观念较浓,出台确认私房钱、私房房的法律,对社会传统的确有不小的冲击。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最大的危险在于,它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动摇甚至瓦解我国婚姻法
3、长期坚持的婚姻财产制度即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制度。 南京征收加名税,从法规程序上来说无懈可击。既然原来法律规定的一些夫妻共有财产,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成为私房房,如果加名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发生了产权变更,南京等城市征收加名税不仅合法,还进行了大幅减免,不存在乱收费问题。 在中国,家庭财产尤其是房产情况非常复杂,涉及房价上涨、户口、动迁、公房、预售、女方陪嫁传统、再婚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新的婚姻法和《解释(三)》,并不能体现公平结果以及保护弱者的原则,对此,提出六问。 一问:房价上涨情况下,偏向于产
4、权登记方。统计局房价格指数年涨幅一般在5%左右,而现实并非如此。司法解释中增值部分补偿,如果没有二手房成交案例价格,只按统计局价格指数来计算增值,是否会使夫妻离婚中的弱者吃亏? 二问:户口制度下,结婚后一般女方户口迁入男方家庭居多。户口与住房产权是捆绑的,新《婚姻法》确认婚前属单方所有,也就意味着一.L.旦离婚,户口就必须迁出,这对于离婚后的无房户是否公平? 三问:中国所有城市动拆迁补偿都采用按户口分割的原则,基本能保护每个居民居住权。如果离婚分割财产采用认名不认亲的原则,极易在动拆迁时产生矛盾。应先离婚后动迁,
5、还是先动迁后离婚? 四问:中国大部分城市家庭居住的是公房,单位给职工的住房是以家庭为分配标准,很多家庭在一方分配住房后,另一方放弃本单位分配住房。如果公房最后以一方为登记方,离婚分割财产在新婚姻法中是否能服众? 五问:农村妇女结婚后,在家族的土地权证加名字的速度,恐怕不会有婚姻法普及的速度快,农村妇女是新婚姻法下最弱势的群体。农村妇女离婚后是否退回娘家?退回娘家后是否能在娘家村集体获得宅基地和承包地?《新婚姻法》是否适用中国人口70%的农村家庭? 六问:中国大部分城市商品住房采用预售制。之前,领结婚证在签预售合
6、同、拿产权证两个时间节点的前中后顺序没有太大关系。但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结婚双方就会非常慎重,预售合同中的名字也会非常慎重。对于法院判决签预售合同之后,房产证办理之前,婚姻发生纠纷的情况,不知如何处理? 新的婚姻法出台后,遇到房产纠纷的案例非常多,前后两部法律判决截然不同。多数法官判案时,还会考虑房产证上无名字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新的司法解释,本应该把传统和复杂社会背景进行梳理,但是司法解释(三)把家务事一刀切,简单化到《民法》程度,在于立法程序上有过于粗暴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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