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教(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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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教案【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宪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门学科。通过学习,要求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宪法基本理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宪法必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绪论一、宪法的概念二、宪法规范的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纲领性、广泛性等。三、宪法的分类和原则: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等a.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一)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1)      成文宪法:美国、日本、中国、法国。(2)      不成文宪法:英国。构成:《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国会法》

3、、《国民参政法》、《男女选举平等法》、《人民代表法》。(二)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1)      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2)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英国宪法是代表。(三)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划分。(1)      钦定宪法: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2)      民定宪法: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3)      协定宪法: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宪法。(b.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

4、的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四、宪法的作用:a. 确认和巩固作用:确认基本制度、巩固统治阶级地位。b. 限制和规范作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规范。c. 指引和协调作用。d. 评价和宣传作用:评价作用有广泛性、集中性、最高性的特点。五、监督宪法的实施:司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六、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权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权能是我国走向法治亟待解决的问题。1、我国以最高

5、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的宪法监督格局及权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职权。我国的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强制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法定的宪法监督主体,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监督宪法实施只是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的一种补充或辅助,它们不具备宪法监督的裁决机制、惩诫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权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国人大拥有包括修宪权在内的立法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是立法权的一种延伸,全

6、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便于准确地领会宪法精神。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根本大法的实施,亦符合其法定地位。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的职权,能够及时裁决某一行为是否违宪,从而实施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达到高度统一。第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监督的支撑。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撤销、罢免等监督手段实施宪法监督。第四

7、,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宪法监督的大量日常具体工作,并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审议、拟定议案、开展执法检查,或对备案法规、规章进行审查,这种分工明确但又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领导的"专业监督"使宪法监督可以得到落实。第五,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是自上而下的监督、指导关系。对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违宪行为,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处置。根据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于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时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请解答;对于行政法规

8、、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宪法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直接进入正式违宪审查程序。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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