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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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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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  摘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整体思路和契机。计划虽好,担忧仍在,其落实更需要大量的投入和精心的设计。为此,首先要抓住其“卓越计划”的属性和主要精神,即鼓励法学教育的多元化、职业化和创新性;其次,要明确其“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目标;其三,要根据学校特点、项目要求和社会需求,科学地设计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其四,要关注细节,深入研究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形式、方法和课程表等问题。各个院校的创新精神和具体方案设计将决定其实施的成败。  关键词:卓越计划;法律职业;素质培养;教学方法、  一、担忧与思考  冒昧而言,可以用两个不甚

2、恰当的词来形容中国法学教育,即“雨后春笋”和“泥沙俱下”。经历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法学教育规模庞大,项目层出,堪称显学;同时它又良莠芜杂,低层次重复,距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差距。当前,法学教育既面临发展的瓶颈和挑战,又面临新的机遇和更高的社会期待。打破瓶颈,抓住机遇,推动法学教育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是法学教育界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下正在推行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卓越计划”)适逢其时,应运而生,为下一步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套整体思路和契机。它明确提出“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9  该计划一经推出,确实推动了众多院校的积极申报和实施。在这种热潮下,本文作者仍

3、然有三个担忧。  担忧一,重视申报“基地”,忽视深层探索和创新。不少院校在积极申报的热情背后,难免怀有争取资源和争抢前几把交椅的冲动,把“卓越计划”的申报简单地当成一次资源分配或重排座次的机会。形成竞争并不错,但如果以争取到“试验基地”为目标,而非以认真研究法学教育改革和高素质人才培养方案为目标,难免会造成一旦“基地”到手,一切运行照旧的局面。这就偏离了“卓越计划”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和创新教学模式的初衷。  担忧二,重视宏大议事和概念探讨,轻视操作层面的中观和微观设计;重视宏大口号,轻视实际操作;想法层出不穷,办法虎头蛇尾。重视宏大概念探讨并不是错误,但是如果大家都在讨论什么是“卓越”、“

4、国际型法律人才”等概念,而不去设想如何通过具体的课程设计、教授方法和学生指导等一系列措施实施,表面上似乎十分热闹,实际上则却很容易陷入换汤不换药的窠臼。听闻有些院系以“卓越计划”为借口,把课程都压缩在几周内讲授,说是给学生更多“实践”时间,实则缺乏认真、细致、负责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担忧三,重视“基地”院校,忽略其他院校的创新性和主动性。获得基地和经费者当然会洋洋得意,未获得者则难免垂头丧气。这就可能造成“小众”的积极性,而非大众的积极性;可能变“万马奔腾”的初衷为“万马齐喑”的意外局面。故本文建议教育部和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充分考虑到这种可能性,为此轮评审未争取到经费和“试点基地”9称

5、号的其他院校创造足够的发展空间并提供一些激励机制,比如评选几所在一些领域(如为基层培养大量学以致用的法律人才、培养新型跨学科人才)具有创新或做出一定成绩的非试点基地院校,给予一定表彰和支持。  希望上述担忧是多余的。而最有效消除这些担忧的办法就是要真正理解“卓越计划”的宗旨和主要精神。宗旨是上文已经说到的“质量工程”,即以提升中国法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为目标。主要精神则是实现这一宗旨的指引。它包括下列三项:  一是建立多元化的法学教育模式。“卓越计划”打破了现行“千人一面”的单一培养模式,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因区域、领域和所处环境而极不平衡的现状,实事求是,提出了“分类培养”的思路,设立了三

6、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即“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实践中,还有不少学校提出了跨学科人才培养和跨区域联合培养等其他模式。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具有哪些具体的培养模式并无定论,“卓越计划”也不会穷尽培养模式,而是立意鲜明地推动法学教育的多元化。多元化不仅应当包括培养模式的多元化,而且也应包括教学手段、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等多方面的多元化。目的是为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培养多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9  二是明确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主流,绝大多数的法学院学生将从事法律职业或其他相关职业,而当前众多法学毕业生不适应其将要从事的法律

7、工作。从这一现状出发,就要求法学教育重视法律职业的特点,重视其教学与法律职业实践的关系。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社会学科,法学教育应当与法律职业的社会实践密切结合,因此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方式以及评价机制都需要进行改革,不仅要以发表高水平文章为标准,更要以是否能够解决重大和现实的社会及法律问题为标准。“卓越计划”不再片面纠缠于“研究型”、“博雅型”或“应用型”的空洞争论,明确提出了以“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这不啻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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