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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3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曰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修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第七项修改为:“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
3、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四、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六项。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二项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六、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根据XX年12月16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
5、统计局规定、调整。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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