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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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H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

2、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本决定自n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0国务院发布根据n年12月27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3、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

4、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

5、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第九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第十条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6、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三条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六条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

7、能力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第十九条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在县(市)人民政府核

8、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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