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情报的边界与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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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情报的边界与地带【分类号】L1【分类名】情报资料工作【复印期号】200402【标题】竞争情报的边界与地带【作者】周九常【作者简介】周九常,男,36岁,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息科学系副教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郑州 450015【内容提要】法律边界和道德边界把竞争情报活动划分为三个地带:非法地带、灰色地带和合理地带。在三个不同的地带里,竞争情报活动和行为各不相同。在当前条件下,我国企业和竞争情报工作者主要应当在“灰色地带”里从事活动【摘要题】理论探索【关键词】竞争情报/法律边界/道德边界/非法地带/灰色地带/合理地带【正文】    1 竞争情报边界与地带的含义  竞争情报(

2、petitiveIntelligence简称CI)是指一个地区或企业为了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对竞争环境、竞争对手进行的情报获取、情报分析与研究,从而得出有利于提高本地区或企业竞争力的策略和方法。所谓“竞争情报边界”是指竞争情报活动的界线,在竞争情报活动中,越过了某个界线就会违反相应的规定或准则,而在此界线内从事竞争情报活动,就要求遵循一定的规定或准则。根据这种理解以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的原理,竞争情报边界可分为两大部分:法律边界和道德边界。从法律边界到道德边界,竞争情报活动所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强,也就是说有些明显是属于法律边界以内的竞争情报行为却越过了道德

3、边界。这两个边界把整个竞争情报活动划分成三大块:非法地带、“灰色地带”以及合乎社会道德伦理的地带。其中,“灰色地带”指的是虽合乎现行法律规定但却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的竞争情报活动领域。由于社会道德伦理其实就是指一般的社会“情理”,因此可以把“合乎社会道德伦理的地带”理解为“合情合理地带”,为了简洁起见,我把它称为“合理地带”。这种划分排除了以下情况出现的可能:虽然合乎社会道德伦理但却为法律所不容。于是,凡是合乎社会道德伦理的竞争情报活动或行为一定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合理地带里从事竞争情报活动,那么你的行为无论在哪个层面上都无可指责。在这三大情报活动领域中,合乎社会道德伦理

4、规范是竞争情报活动的最坚实的地带,“灰色地带”是竞争情报活动的较松软的地带,而非法地带则是竞争情报活动的一片泥沼。竞争情报边界及其所划分的竞争情报活动地带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附图    2 非法地带的竞争情报  2.1 竞争情报获取  非法地带竞争情报获取的行为表现具体如下:  (1)采取利诱的办法获取所需的有关竞争对手的机密情报,比如通过贿赂、收买竞争对手的关键人物,或利用色情手段“俘获”对方工作人员以得到所需情报。金钱加美人的利诱往往是收买竞争对手企业的成员、获得对手企业战略计划和新产品开发情报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2)采取胁迫、威逼甚至绑架竞争对手关键成员等极端手段

5、以获取所需的关键情报。  (3)采取偷窃的办法获取所需的有关竞争对手的情报。这种方法中也包括窃听,即利用先进的窃听装置或设备秘密监听竞争对手的关键谈话或会议以获取所需的情报,这其实也是一种典型的间谍行为。  (4)采取各种欺骗手段,比如假借谈判合作,骗取有关竞争对手的情报或商业秘密,这也是典型的非法竞争情报行为。  (5)通过计算机(网络)非法进入竞争对手的Intra,获取竞争对手关键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是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非法竞争情报行为。  2.2 非法地带竞争情报的行为使用  非法地带竞争情报使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  (1)传播和使用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

6、手段所获取的属商业秘密的竞争情报,并且传播和使用者对这种做法的非法性存在事实上的明知故犯,是一种损人利己式的非法竞争情报行为。其内涵为:一是擅自披露和传播所获取的企业竞争情报,使其在较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所知;二是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就使用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企业竞争情报,这属于双重违法;三是允许其他更多的人使用这种竞争情报,给用户造成更大的损失。  (2)传播和使用通过正当途径所获取的企业竞争情报或商业秘密。这种非法竞争情报行为意味着,竞争情报的获取是合法的,但是却没有遵守约定、信守合同和承诺,将其所掌握的企业竞争情报加以披露和扩散,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违背了权利人有关保守企业竞争

7、情报和商业秘密的要求,没有尽自己应尽的义务。    3“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  下面是几种典型的处于“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  (1)从竞争对手丢弃的垃圾中获取竞争情报。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说这种竞争情报行为是不合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隐藏在垃圾中的重要情报连同垃圾一道被竞争对手主动地、明明白白地丢弃了,是因为企业认为它已经没有用处,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是垃圾(尽管他们一时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的潜在价值),而垃圾一般被认为是可以随便翻查的,只要这种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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