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465526
大小:21.58 KB
页数:8页
时间:2017-11-16
《浅析职工与没有营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_743》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职工与没有营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浅析职工与没有营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或者单位没有法定的营业执照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而进行生产经营,并且雇佣了部分劳动者长期从事劳动,这种现象目前广泛存在,这样的个体工商户是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吗?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力度、生产经营者主观规
2、避法律的动机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都有关系。那么这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如何处理?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呢?这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何救济?劳动者在此期间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了身体伤害是按照工伤处理还是按照劳务雇佣方面的法律关系处理?这些疑问比较复杂,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有的有相关规定,但在细节上又都存有冲突,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以一个简单的例子加以阐述,对此方面的问题予以分析,希望能够找到一个普遍公认的处理方式。案例:
3、小王在2011年2月1日应聘到万乐宾馆工作,该宾馆处于城市的繁华地段,有30个房间,自2010年开业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职工人数为6人,宾馆与小王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了,实习期间为一个月,实习期间工资为每月1000元。小李的情况和小王类似,不同的是小李于2011年2月1日应聘到万家宾馆工作,该宾馆和万乐宾馆只隔一条马路,有40个房间,有营业执照,职工人数为8人,小李的工资待遇和实习期都与小王相同,也是口头约定的合同。万乐和万家都没有为小王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都是拖欠了2个月的工
4、资没有支付,那么请问:如果小王和小李都是在2012年2月份辞职(工作了一年),他们两人所获得的赔偿有什么不同?如果小王小李都是在工作的时候摔倒受伤骨折,他们两人所获得的赔偿依据又有什么不同?要想回答上面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区分小王和小李与两个宾馆之间所适用的法律关系的不同,也就是说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适用劳动法律关系进而受劳动法的调整,还是适用劳务法律关系,按照劳务雇佣有关的民法调整,这二者之间的差别很大,所以先弄清这个问题才可以回答题设的问题。我们先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认主体是否适格:A1,2011年1
5、月1日实施的人社部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
6、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2、《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
7、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从以上所反映出的内容可以看出没经营资格的几种主体(表述的都是“单位”),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他们和劳动者发生人身伤害的争议是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他们是劳动法律关系中适格的主体。既然是适格的主体,那么劳动者与之发生劳动争议就应当先
8、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走一裁两审的程序。与此相吻合的类似的法律规定还有如下几个。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