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灌装安全操作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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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体灌装安全操作规范1、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灌装岗位。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跑氨等事故。3、装卸前,操作人员要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关资质或使用单位的相关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随车必须携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以及运行检查记录本等。4、罐车灌装作业前后,插入和提

2、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罐装地点和灌区周围严禁烟火,非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罐装地点与灌区周围逗留、玩耍、歇凉。5、灌装时,充装点不得少于两人,一人在灌装充装点现场,一人在充装现场监控,控制室内应留有一名应急人员。充装现场待装车与装载车间距不小于30米。6、灌装时充装员和押运员、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停止液氨、甲醇充装。7、灌装时,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8、液氨装卸时,应对鹤管(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泄漏。槽车充装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禁止使用软管

3、充装。9、严禁超装、混装。液氨装卸时,应注意储罐和槽罐的装载程度,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10、灌装区域内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1、所有灌装岗位都必须配置远程紧急切断阀,且保证完好备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节选)劳部发(1994)262号第四十七条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1.汽车罐车使用证;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3.押运员证;4.准运证;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7.运行检查记录本;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4、)。第四十八条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

5、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第四十九条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6、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第五十条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规程第49条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

7、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它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51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8、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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