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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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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浅谈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 浅谈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 白云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可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按照此规定,我国县级检察机关自1979年以来内设机构的设置,除了不设行政装备、研究、监察等部门以外,其它主要业务科(处)室与市级、省级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几乎都层层对应,上下一致。尽管其间对机构设置进行过一些调整,如县级检察机关不设技术科,增设政治协理员或政工科等,但主
2、要业务科室仍然是对口管理。实践中,这种机构设置的模式虽然具有上下级便于业务管理,科与科之间案件管辖划分明确等优点,但是,由于县级检察院属于基层检察院,存在有人员编制少,管辖权限小,年受理案件数量相差幅度较大等许多自身的特点,其主要业务科室的机构设置和上级检察机关对口设置,就存在有很多不适应。 一、科室设置多和人员编制少的不适应。检察机关的人员指数是按照地区人口比例数确定的,由于县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人口相对较少,所以,县级检察机关人员编制一般都并不多,加之,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跟随地方党政机构的人事改革,检察
3、人员又几次受到大幅度的裁减,年龄稍大一点的检察人员都被减了下来,使本来就并不算多的检察人员剩余的更少。而进人渠道,由于《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标准提高,程序繁多,首先必须是法律本科,其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再次必须通过省级检察院组织的统一考试,还要通过市级检察院组织的面试,而所有的这些参试人员至今为至,还都限制为行政事业单位且享受财政负担工资的人员。如此重重的难关不说,检察机关招考的时间又一推再推,所以造成了几乎所有的县级检察机关都存在有人员编制少且又严重缺编,而又及时得不到补充的情形。这种情况下,
4、要求县级检察机关对口设置和上级机关业务处室同样多的科室,对县级检察机关来说确是一件很难办的事。目前分、市级检察院设置的处室有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局、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法警、技术、行政装备等13个处室,除去研究、行政装备、技术3个处室,要求县级检察院和分、市院对口设置的还有10个科室,虽然规定人员较少的县级检察院可以免设政工科,但必须设立政治协理员,实际上和只配备一人的政工科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在这种人员少、又必设科室多的情况下,县级检察院为了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
5、只能近乎平均地分配科室人员,一年内只办一两个案件的科室也要配备两个以上人员,否则办案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一年内要办理上百起案件的科室也只能配备三、四个干警,县级检察机关的办公室与上级对口的有办公室、研究室、行政装备等多个处室,但大多数县级检察院办公室配备人员也只有两个人,笔者了解到,能如上述人数安排科室人员的都为人员编制较多的县级检察院,事实上只配备一人的科室在县级检察院并不是少数,显然在这种设置下,客观上势必造成某些案件多,工作量大的科室人员紧张,效率低下,而另一些一年中只办几起案件的科室,干警的作用得不到
6、充分的发挥,人力、资源方面都存在有很大的浪费。 二、有些科室的设立与县级检察院现有的管辖权限不适应。县级检察院的机构设置目前一般设有政工(政治协理员)科、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渎职侵权科、控告申诉科、民行科、监所科、法警大队等9至10个检察科室,笔者认为,根据县级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有些机构并不适应县级检察机关单独设立。如县级检察院的民行部门只承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审查和初查,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7、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规定,其本意可能是为了防止县级检察院滥用抗诉权利,而只授予县级检察院有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权利,而没有直接抗诉的权利,但也正因为有如此规定,本来已由县级民行检察部门查明弄清的案件,提请到上级检察院后,上级民行检察部门为了保险起见,还需要对案件进行重复的审查和调查,结果导致大量的案件积存在上级检察院而久久不能够抗诉,案件申诉人出于心情焦虑又到上级检察院催办案件,久之,使案件申诉人逐渐对县级检察院失去信心,出现了县级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无案可以受理的尴尬局面。 三、修订、修改《刑法》和《
8、刑诉法》后,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权发生改变后,有些检察科室的职能已由全力办案转变为着力寻找案件线索,也无必要再单独设立。如渎职侵权检察科,虽然说刑法在修订时将渎职罪单列一章表明对惩治渎职罪的重视,但在免去重大责任事故的侦查管辖权后,近几年的办案数字表明,县级检察院年办理渎职侵权案件最多也就是一至两件,且真正被起诉、被判刑的更是微乎其微,渎职侵权部门办案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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