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秦朝的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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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秦朝的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启示概述:中国封建的监察制度是从秦朝末尾确立的,秦朝的监察制度由中央监察系统、中央监察系统和言官规谏系统三局部组成,监察官员上下垂直指导、位卑权重,且朝廷十分注重监察官员的选任,这些特点和优点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的开展和完善有重要的启迪和自创作用。
  中心词汇:计算机毕业网秦朝监察制度启示
  
  中国现代监察制度起始于秦汉,开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随同封建制度的发生而萌生,随同封建民主主义中央集权的树立而降生,又随着封建君主民主的不时强化而

2、开展、完备。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度事务中已有监察的要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虽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发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厉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树立,中国封建的监察制度是从秦朝末尾正式确立的。
  一、秦朝的监察制度
  秦朝树立之后,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民主制度确实立,为了增强对官员的监视统治,监察制度逐渐树立起来。秦朝的监察制度主要分三大局部。
  (一)中央监察系统。秦朝树立后,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则”[1]的御史开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文献通考·

3、职官考七·御史台》载: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说明在秦代时末尾设立监察制度。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位置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秦御史大夫位高权重,“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2]秩二千石,与主管行政的丞相和主管军事的太尉一同,并称“三公”,处于国度中枢的位置。
  御史大夫作为御史府的长官,本职是“典正法度”,“举劾合法”,不只可以代表皇帝纠弹内外百官,而且可以司察丞相合法,弹劾丞相。秦始皇规则丞相位缺,御史大夫迁其位。这就促使丞相尽

4、力坚持奉公违法,免遭御史大夫乘隙弹劾,也促使御史大夫竭力发扬监察权利,纠察丞相违失。因此《通典·职官六》说:“凡为御史大夫而丞相次也,其心冀幸丞相物故,或乃阴私相毁害欲代之。”[3]
  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主要属丞,其禄秩虽不高(仅千石),位置却很特殊,被称为“贰大夫”。因御史大夫以辅佐丞相为第一职任,很少到府管事,故御史府的实践监察义务,就落在御史中丞头上。御史中丞处于宫廷之中,随侍皇帝左右,是皇帝的近臣,因此职高权重,不只监察朝廷及皇室,而且担任监察百官公卿。御史中丞除了监察本职外,还主管公卿百官奏

5、事的奏章,掌管图籍秘书等职务。
  (二)中央监察系统。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废弃分封制,设置郡县,树立了庞大的中央政府机构。为了增强对中央各级政权的监视,秦政府在中央设置监察官员,称监郡御史,也称“监”或“郡监”,或称监御史。监御史是由朝廷派往中央执行监察义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但监御史并不是中央官职,也不专驻中央,而是附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末尾。
  监御史常驻中央,除“掌监郡”外,还可以领兵作战,担

6、任开凿水渠,以及向朝廷引荐人才,等等。秦始皇派尉屠睢进击闽越时,派郡监禄开凿灵渠。萧何随刘邦起义前,为秦沛县主吏,受监御史赏识而被荐举。刘邦初起兵据守丰邑时,秦泗川郡监御史平将兵围丰。可见,秦监御史除掌监察外,还拥有行政和军事方面的局部权利。这说明,秦代的监郡御史权利是相当大的。监御史中还有一种往复于中央和中央的派遣御史,担任察核中央狱讼及上奏文书。《淮南子·泰族训》:“赵政昼决狱而夜理书,御史冠盖接于郡县,覆稽趋留。”[4]
  (三)言官规谏系统。秦还设言谏之官,当任者为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给事中是皇帝

7、的近臣,对皇帝诏令或政令颇有影响。但秦时给事中不掌封驳。秦又“置谏议大夫,掌议论,无常员,多至数十人,属郎中令”。秦朝虽设言谏官吏,但无专职,均为加官,与博士官一样“皆备员弗用”。[5]
  二、秦朝监察制度的特点与优点
  秦朝的监察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难免有一些缺陷,比如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但是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承袭,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现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征。
  总结秦朝的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

8、特点和优点。
  (一)监察官员直接听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直监察。中央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普通也不附属于中央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扫除同级或下级行政长官的搅扰。
  (二)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秦朝的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特殊是担任巡查中央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普通为七品,但其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监察官员“自皇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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