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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在园受伤害责任如何承担?-第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在园受伤害责任如何承担?
2、第1 幼儿园对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是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很多家长认为孩子入托在幼儿园中,幼儿园理所当然要对幼儿在园中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因为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危险性无法产生足够和正确的认识,家长将幼儿入托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认为幼儿园能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某些家长更是认为将孩子托付给幼儿园照管,幼儿园就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幼儿在园中发生人身伤害就是作为临
3、时监护人的幼儿园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我国民法规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利益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因而幼儿园理所当然要对幼儿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而作为幼儿园一方则认为幼儿园的确负有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的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并不是无限制的,只有证明幼儿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幼儿园的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因为幼儿园并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入托时也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也不存在监护职责的临时委托,因此幼儿园承担的责任与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存在着本质的差别。 在现实生活中,幼儿园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有很多种,其中意外事故引发的幼儿人身伤害占相当比例,如孩子在游戏过程中
4、的某些伤害。由于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在活动的过程中相互绊倒、互相碰撞等都有可能发生。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某种程度上是人们无法预测的,也是无法避免的,如果全部要幼儿园承担责任无疑会变得过于苛刻,而这种加重园方责任的立场最终导致的是幼儿园因为顾虑承担责任而严格限制幼儿的活动最终影响幼儿全面健康的发展。我们不能因为有存在可能的危险性就完全禁止某一行为的实施,就像我们不能因为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都不上马路一样,我们所应该关注的是对于潜在的可能性的风险是否有足够谨慎的措施来预防或者是降低危险发生的概率。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幼儿园工作人员如
5、何对待这样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看园方有没有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给予应有的注意。比如说作为幼儿园的教师应该预见到玩滑梯这一玩具在幼儿的游乐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有可能导致幼儿的人身伤害。因此教师在幼儿玩滑梯的过程中就要予以密切的关注,当幼儿之间发生推挤等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时应及时予以排除。不能仅仅口头告诫幼儿注意安全,因为对当前智力水平的孩子而言,如果教师只是告诫而已,那么我们很难说幼儿园对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了足够的措施来回避,也就很难说幼儿园是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就幼儿园教师所接受的专业教育而言,就其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他们无疑有疏忽大意的嫌疑,很难说他们
6、没有过错。 幼儿园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可能由教学设施所导致,比如滑梯、攀登架、秋千等玩具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而园方没有及时更换或者在游戏过程中教师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同时教师对学生实施的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也有可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值得注意的是,幼儿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如突发性的疾病和意外事故),如果幼儿园发现以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幼儿的病情加重或者恶化,那么,幼儿园也需要为此承当责任。 纵观以上幼儿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情况,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就是园方在幼儿的人身伤害过程中都具有一定的过错。所谓过错,是
7、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后果的心理。比如在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中,幼儿园的教师在事故之前没有针对幼儿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规避危险的措施,而以其专业教育和专业背景来说本不应该有这样的失误,这就是一种过错。在由于教学设施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事故中,幼儿园没有定期检查更新教学设施,或者使用有可能造成幼儿受到伤害的教学设备,说明幼儿园存在严重的疏忽
8、,也是种过错的表现。而在幼儿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中,园方负有法律上的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由于幼儿园的拖延救治或者是采取了不适当的措施而导致幼儿人身伤害程度的加重,幼儿园没有很好地履行其义务,也存在过错。依照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幼儿园应否对幼儿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于幼儿不满10周
9、岁,属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人身伤害时幼儿园的责任问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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